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李某某与牛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

原告李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被告牛某某,女,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阮珊英,辉县市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告李某某因与被告牛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于2009年8月17日诉至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郭彦明、郭厚利,人民陪审员高瑞伟组成合议庭,同日向原告送达了受理案件通知书,向被告送达了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并向原、被告双方分别送达了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权利义务须知、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2009年9月23日、10月29日本院两次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李某某,被告牛某某的委托代理人阮珊英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8年8月份,原、被告经媒人×××介绍后确立恋爱关系。2008年10月9日,被告方提出礼金问题,经媒人×××协调,原告给被告礼金x元。同年农历九月十六日,原、被告举行典礼仪式,但未办理结婚登记。后原告发现被告与他人保持不正当关系。现双方已不可能再继续生活,故要求被告返还现金x元。

被告辩称,原、被告系自由恋爱,并非经媒人×××介绍,×××只是从中说和。原告从未收到过原告的彩礼和现金,原告诉称的事实和理由不属实,不同意返还原告现金x元。被告要求带走典礼时的陪嫁物品。另要求原告偿还欠款3500元。

原、被告对下列事实无争议:双方于2008年农历九月十六日举行结婚典礼仪式,但至今未办理结婚登记。根据原、被告诉辨主张,本院归纳本案争议焦点如下:原告是否收受原告礼金款共计x元,应否返还;原告家现有被告的财产有哪些;原告是否欠被告3500元,是否已偿还。

原告向本院提供的证据有:1、2008年10月9日赵林山、原告之父×××、被告之父×××共同签名的证明一份,证明原告支付被告见面等各项费用x元,养老费x元,共计x元的事实;2、证人×××出庭证言,主要内容为原、被告原系自由恋爱,后原告让其做媒人,因证人与双方都是一个村的。被告父亲怕没人养老,让每个女儿出x元,预防养老,另外彩礼x元,共计x元,要求被告支付,该款经我的手已经支付,当时有证人和原、被告双方父亲的签名。后原、被告发生矛盾分开生活;3、录音光盘及其书面整理材料各一份,证明被告父亲×××承认收原告钱的事实;4、2009年5月29日被告出具的保证书及原告所下载的网络聊天记录(日期:2009年5月29日和30日,聊天人:“×××”和“×××××”)共32页,证明被告与他人有不正当关系。

被告向本院提供证据有:2008年10月11日××电器提货凭证和辉县市××家电经营服务部商品信誉(保修)卡各一份,证明典礼前被告的陪嫁物品。

经被告申请,本院依法对原告家中现有被告个人物品进行的勘验笔录一份,内容为有两条粉色被子。

经庭审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均有异议,认为证据1本身无异议,但是原告并未履行,该条只是被告父亲提的条件;认为证据2中证人身份有异议,证人和原告有亲戚关系,具体履行款项的时间说不清楚,证言内容不真实;认为证据3是原告私自录的音,随原告去的人说话对原告有偏向。被告父亲所接的是养老保险金,而被告不知道此事;对证据4中保证书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保证书上写被告与他人没有关系,聊天记录中不能证明是被告,另跟本案没有关系。

原告对被告提供的证据有异议,认为典礼当天被告的物品什么都没有,典礼后被告才拿到原告家两条被子。

原、被告对本院的勘验笔录均无异议,但被告认为有可能原告把财产转移了。

根据庭审质证及当事人陈述,本院综合认证如下:原告提供的证据1、2、3相互关联、印证,形成证据链条,基本能够证明原告支付被告彩礼x元、养老费x元的事实,本院对其证据效力均予以确认。被告称该款均未履行,但未提出相反证据佐证,本院不予采信。原告提供的证据4与本案关联性不强,本院不作认定。被告提供的两份单据证明,均不能证明单据上所记载的商品已拉到原告家中,故对其证明目的不予确认。对本院的勘验笔录,原、被告均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定。

根据当事人陈述及有效证据,本院对本案主要事实确认如下:

原、被告系自由恋爱,2008年8月份,原告方请同村的×××作为媒人从中协调婚事。2008年10月9日,经媒人×××之手,原告方支付被告方彩礼x元、养老费x元,共计x元。对此事实,原、被告之父及媒人×××共同签有书面证明。2008年10月14日,原、被告按当地风俗举行结婚典礼仪式,但未办理结婚登记。后双方因矛盾不再共同生活。案经本院调解未果。

本院认为,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一方当事人请求对方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依法应当予以支持。另借婚姻关系索取的财物亦应予以返还。本案中原、被告尚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即共同生活,后因矛盾又不再共同生活,故原告诉称要求返还基于婚姻关系所支付给被告的彩礼款、养老费,依法均应予以支持。现原告诉称要求被告返还彩礼款、养老费x元,因双方已举行结婚仪式,且共同生活数月,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全部支持,根据本案实际情况,酌情返还x元为宜。被告辩称没有收到原告礼金,不同意返还的理由不足,本院不予采纳。被告带到原告家中的两条粉色被子,属于被告的个人财产,依法应由被告带走。关于被告辩称要求原告返还欠款3500元一节,与本案不是同一法律关系,且被告亦未提出反诉,本院不作合并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第(1)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本判决生效后十五内,被告牛某某返还原告李某某彩礼款、养老款共计二万二千元;

二、被告牛某某的个人财产两条粉红色被子(现在原告李某某家中)由被告牛某某带走。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60元,由被告牛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郭彦明

审判员郭厚利

人民陪审员高瑞伟

二○○九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姜涛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525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