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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银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云南省第六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时间:2004-03-18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4)昆民一初字第23号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4)昆民一初字第X号

原告(反诉被告):昆明银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海公司)。住所:昆明市关上银海花园北区。

法定代表人:范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高航,云南云法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王某民,北京市贝朗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反诉原告):云南省第六建筑工程公司(以下简称:省建六公司)。住所:昆明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王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庆林、张某某,云南云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银海公司诉至本院,请求判令:一、省建六公司支付逾期交付银海森林小区第1-X幢住宅的违约金100万元(2000元/天×250天=50万元,工期逾期一个月以上承担违约金50万元);二、由省建六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省建六公司提起反诉,请求判令:一、银海公司支付工程款(略).39元及自2003年9月5日至欠款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截止2004年2月5日,本息合计(略).39元;二、银海公司返还省建六公司履约保证金100万元;三、银海公司支付违约金(略)元;四、银海公司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

本案经审理查明:2001年6月26日银海公司、省建六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省建六公司承包建设银海公司的银海森林小区住宅群体工程(其中银海公司提起诉讼的为1-X幢);合同工期:单位工程日历工期300天;开工日期:以银海公司各个单位工程书面开工令为准;工程质量标准:总体达到优良(即优良单位工程6个以上);工程预付款:银海公司向省建六公司预付工程款100万元;工程款(进度款)支付:省建六公司每月25日向银海公司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银海公司于次月5日前以银行拨付方式支付上月工程进度款,拨付至95%(含预付款)时,停止拨付工程进度款;竣工结算:银海公司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0天内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从第21天起按同期贷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价款的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违约责任:银海公司不按约支付工程款(进度款)工期顺延,承担同期银行贷款利息,并按应付款的0.5%支付违约金,省建六公司不能按照协议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造成工期延误,按每幢住宅延误一天的违约金2000元累计计算,若延误超过调整工期一个月以上,省建六公司以履约保证金50万元支付违约金,当违约金不足以补偿银海公司损失时,可按实际损失进一步索赔。同日银海公司、省建六公司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约定工程质量保修期:土建工程为2年,屋面防水工程为5年;电气管线、上下水管线安装工程为2年;室外的上下水和小区X路等市政公用工程为2年;质量保修责任:属于保修范某和内容的项目,省建六公司应在接到维修通知之日后7天内派人修理,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修理,银海公司委托职员修理,保修费用从质量保修金内扣除;质量保修金的支付:为施工合同价款的2.5%,银海公司在各部质量保修期满14天内,分别按各部比例将剩余保修金和利息返还省建六公司。2001年10月24日省建六公司支付银海公司履约保证金100万元。工程建设完工后,银海公司、省建六公司于2002年7月30日通过竣工验收,工程建设逾期累计250天。2003年8月14日经银海公司、省建六公司审定工程总造价为(略).38元。2003年10月14日、11月15日、12月15日银海公司致函省建六公司办理财务结算,结算工程尾款。2004年3月3日经质证,银海公司、省建六公司确认2002年7月30日(工程竣工验收)以前银海公司以转帐或代付款的方式支付省建六公司的工程进度款为(略).33元(该款中已经包括2002年9月20日抵扣的水电费(略).03元、2002年10月21日抵扣的三项基金(略)元,但不包括银海公司所供材料款);2002年7月30日以后银海公司支付的工程款为(略).52元,2003年7月30日前银海公司又为省建六公司垫付水电费(略).9元;累计支付款项为(略).75元。2004年3月18日银海公司、省建六公司确认银海公司供省建六公司材料款为(略)元、留保修金为(略).81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如下:

一、银海公司尚欠省建六公司工程款(略).82元,履约保证金100万元;银海公司于2004年4月19日前支付省建六公司150万元,银海公司于2004年5月19日前支付省建六公司余款(略).82元。

二、本案本诉案件受理费(略)元由银海公司承担;反诉案件受理费(略).75元由省建六公司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某

审判员张建华

代理审判员孟静

二○○四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金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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