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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甲犯故意杀人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湖南省岳阳市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吴××,X年X月X日出生,住华容县X镇X村X组X号,系被害人严××的丈夫。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吴××,X年X月X日出生,住华容县X镇X村X组X号,系被害人严××的长女。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吴×,X年X月X日出生,住华容县X镇X村X组X号,系被害人严××的次女。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严××,X年X月X日出生,住华容县X乡X村X组,系被害人严××的父亲。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郑××,X年X月X日出生,住华容县X乡X村X组,系被害人严××的母亲。

诉讼代理人徐某,湖北忠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暨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刘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身份证号码:x,汉族,小学文化,务农,住(略)。2010年7月15日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华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3日经华容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华容县公安局执行。现押华容县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金运莲,岳阳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湖南省岳阳市人民检察院以岳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甲犯故意杀人罪一案,于二○一○年十一月十七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案件审理过程某,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吴××、吴××、吴×、严××、郑××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合并进行了审理。岳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彭勇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吴××及其诉讼代理人徐某律师,被告人刘某甲及其辩护人金运莲律师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湖南省岳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某甲与严××(本案被害人,40岁)保持了多年不正当的性关系,但两人经常发生争执。2010年7月14日晚,严××携带一把铁锤来到被告人刘某甲家,两人再次发生争执。严××扬言要死在被告人刘某甲家门口,让其家破人亡。刘某甲去夺严××手中的铁锤与严××发生纠扭,刘某甲用抢夺过来的铁锤对严××的头部一顿乱砸,致严××当场死亡。被告人刘某甲畏罪自杀未果,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如下证据予以证明:1、抓获经过、提取笔录、通话记录等书证;2、徐某乙、秦某某、刘某丙、徐某丁、吴某戊等证人的证言;3、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及辩解;4、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5、尸检报告书等鉴定结论。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某甲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构成了故意杀人罪,提起依法追究被告人刘某甲的刑事责任。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诉称,被告人刘某甲以极其残忍的手段持铁锤打死被害人严××,给严××的丈夫、女儿、父母精神上造成了巨大的伤害,经济上造成了巨大的损失,请求判令被告人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赔偿金计x元。

被告人刘某甲的辩解意见为:严××带了铁锤到他家,拿铁锤打他,他夺铁锤时,严××抓住他的生殖器,他才夺过铁锤砸的严××,不是故意杀人。

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为:本案的发生双方都有过错,被告人刘某甲如实交待自己的罪行,尚不属于罪大恶极的犯罪分子。

经审查查明:被告人刘某甲与严××(本案被害人,40岁)自2006年以来保持着不正当的男女关系。后来,刘某甲与严××的关系被刘某妻子知晓,2009年下半年,刘某甲与妻子为此事吵过架。2009年11月(农历)间,刘某甲怀疑严××在与自己交往的同时还跟其他男人有不正当的男女关系,为此两人产生了矛盾,曾某生过争执。2010年7月13日及14日下午,刘、严某因言语口角,多次发生争执。7月13日晚,严××来到刘某甲家,用一根黄某软质胶棒打刘某甲,两人发生揪扭,刘某甲夺下胶棒扔到屋旁树丛里。2010年7月14日晚9时许,严××携带一把铁锤来到被告人刘某甲家,两人在争执过程某,严××拿出铁锤扔向刘某甲,但未砸中。刘某甲亦捡起铁锤朝严××扔,也没有砸中。严××捡起铁锤,对自己打,边打边说要死在刘某甲家。被告人刘某甲去夺严××手中的铁锤,刘、严某人发生揪扭。被告人刘某甲夺过铁锤对严××的头部一顿乱砸,致严××当场死亡。事后,被告人刘某甲用手机分别给村民徐某乙、秦某某打电话,要她们给自己收尸并帮忙照顾其妻子、孩子,又打电话给妻弟徐某某要他晚上去城关纱厂接其姐姐徐某丁。之后,被告人刘某甲走到自家附近一池塘投水自杀,被闻讯赶来的村民救起并送医院。公安机关将被告人刘某甲抓获归案。

另查明,被害人严××有两个女儿,大女吴××,X年X月X日出生,二女吴×,X年X月X日出生。其父亲严××,X年X月X日出生,其母亲郑××,X年X月X日出生,均系农村人口,共生育六个子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证实:现场位于华容县X镇X村X组村民刘某甲家禾场上。禾场东南角土路上仰卧一女性尸体,头面部及地面有大量血迹。尸体北侧50cm水泥禾场上由东往西依次有15×20cm、32×24cm、74×50cm血泊三处,中间一处血泊北端可见大量喷溅血迹朝北地面延伸,该血泊东侧20cm处地面有一长12cm的蓝色环形纤维带,上面沾有血迹,纤维带北侧20cm处有一长30cm的铁锤,锤头为圆椎体,与铁柄垂直焊接,锤头及锤柄上沾有大量血迹及少量毛发。

(二)、尸体检验报告书等鉴定结论

1、华容县公安局华公刑法鉴尸字(2010)X号尸体检验报告书。死者严××头面部共有18处裂创,创口创缘不齐,创角钝,多处广泛性软组织挫裂伤,右下颌骨骨折,挫伤程某严某;脑组织水肿,蛛网膜下腔出血,小脑扁桃体可见压迹,死者应系被钝性暴力多次打击头面部所致的,外伤性闭合性重度颅脑损伤,继发小脑扁桃体疝死亡,失血性休克加速死亡过程。属他杀。

2、华容县法医检验x号鉴定书,刘某甲的伤情鉴定结论为:多处软组织擦挫伤,属轻微伤。

(三)、提取笔录及物证照片

1、侦查人员于2010的7月15日上午8时在华容县人民医院住院部二楼X病床处提取刘某甲2010年7月14日晚穿的一件带血的白底紫色细模条纹短袖T恤及一条蓝色三角短裤。

2、华容县公安局刑侦大队出具《说明》一份,2010年7月15日上午10时许,侦查人员在刘某甲家前一小片桔树林的一颗桔树上找到了一根淡黄某软胶棒。

3、物证以及物证照片。被告人刘某甲打死严××的作案工具铁锤一把。

(四)、物证鉴定结论。湖南省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湘公物鉴(法物)字(2010)X号物证鉴定书,证实:送检检材第X号刘某甲所穿上衣上的血迹的生物成分为被害人严××所留的似然比率为4.72×1015以上。

(五)、书证

1、手机通话详单。证实:2010年7月14日晚21时45分、22时8分、22时14分,被告人刘某甲手机与徐某乙家座机、与秦某某手机等人的通话记录。

2、户籍资料。被告人刘某甲、被害人严××以及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严××、郑××等人的户籍资料分别证实其个人基本情况。

(六)、证人证言

1、证人徐某乙的证言证实:2010年7月14日晚上21时45分,刘某甲给她打电话,讲宝儿(即严××)已来他家找过三次了,第一次把他身上抓坏了,第二次是拿刀来的,今天又拿锤子来了。刘某甲讲他心里很烦。她当时劝刘某甲想开点。后来,刘某甲打电话给秦某某,秦某某又打电话给她,叫她喊刘某丙去刘某甲家看看。刘某丙回电话来,讲出了事,她连忙赶到刘某甲家,才知道严××已经死了。这时,秦某某也过来了。刘某丙、刘某己等人去附近的鱼塘里救起了刘某甲。

2、证人秦某某证言证实:2010年7月14日晚上10时20分,刘某甲给她打电话,电话一接通就讲:这是最后一次给你打电话。刘某讲严××这几天晚晚拿东西到他家,今晚是第三回了,前几天把他身上抓稀烂的。刘某他已给徐某乙打了电话。她打电话给徐某乙,叫她喊刘某丙去刘某甲家去劝劝。接着她又打电话给刘某甲,劝他不要与严××争吵,刘某电话里讲来不及了,要她明天到塘里收他的尸。她和丈夫程某某起来赶到刘某甲家。路上遇到刘某丙,刘某严××已经死在刘某甲家屋门口。严××与刘某甲是情人关系。

3、证人程某某的证言与秦某某证实的2010年7月14日晚上发生的情况一致。程某某还证实他和刘某己看到刘某甲浮在池塘中间,喊救人,是吴某壬下水将刘某甲拉上岸的。

4、证人刘某丙的证言证实:徐某乙打电话叫他去刘某甲家去劝架,他在刘某甲家禾场时发现严××已经死了,大声喊陈金爹(陈金明)、刘某己,又打电话给村长刘某辛告诉此事。在接徐某乙电话之前半个小时左右听到刘某甲家那一块有女的哭声或是吵闹声。我喊了要快去池塘救刘某甲,吴某壬和刘某己去了。村里都在传刘某甲与严××有不正当男女关系。

5、证人陈金明和刘某己的证言证实2010年7月14日晚上他们所见的情况与刘某丙证实的一致。

6、证人吴某庚的证言证实:刘某己打电话告诉他说他弟媳严××死在刘某甲家门口,他骑摩托车过去看了。

7、证人刘某辛的证言证实:2010年7月14日晚十点三十八分,刘某丙打电话给他,讲严××死在刘某甲家门口。他便打电话叫吴某壬看,得到吴某壬的回信后,他打了万庾派出所的电话报警。听人说刘某甲与严××有不正当男女关系。

8、证人吴某壬的证言证实:2010年7月14日晚看到严××死在刘某甲家门口,头部有很多血。听到刘某己喊救人,他跳下水把刘某甲往岸上拉,刘某甲说:你莫拉我,我杀了人。后来将刘某甲拉上岸后,不晓得是哪个喊了救护车。刘某甲当时只穿一条短裤,池塘边有一双凉拖鞋和一件白色短袖衬衫,衬衫上有蛮多血。他看到严××的身旁一米远处有一把锤子,上面也有血。村里人都听说了刘某甲与严××有不正当男女关系,去年下半年刘某甲与妻子徐某丁为这事还相了骂。吴某壬还证实:今年元月份,刘某甲从万庾信用社贷了2000元钱。

9、证人黎某某、吴某癸的证言证实:2010年7月14日晚听见有人喊救命,他们起床穿上衣服到塘里去,看见吴某壬、刘某己等人把刘某甲救上岸往刘某甲屋方向抬。刘某甲家禾场里躺了一个女的。

10、证人刘某某的证言证实:2010年7月14日晚她接到刘某己的电话讲我哥哥刘某甲出了事,就马上往刘某甲家赶,刘某甲被送上救护车。

11、证人严某某的证言证实:2010年7月14日晚9时23分,他听见刘某甲家的禾场里有女人在哭,哭声持续了约10分钟,而且声音越来越低,上气不接下气的样子。到了晚上十时许,听到有人喊救人,之后,听到有人哭,才知道刘某甲把严××给杀死了。

12、证人刘某某的证言证实:2010年7月14日下午,他与刘某甲、曾某某等人一起打麻将,严××将牌推到了,找刘某甲相骂。刘某甲与严××是情人关系。听说去年冬月间,刘某甲给严××送早餐,发现严××与一个男的睡在一起,刘某甲还将严××的眼睛打肿了。

13、证人曾某某的证言证实:2010年7月14日下午,她与刘某甲、刘某某等人一起打麻将,严××将牌推到了。

14、证人徐某丁(被告人刘某甲的妻子)的证言证实:丈夫刘某甲与严××是情人关系。去年8月份,她调了刘某甲的话单并与刘某甲相了一场大骂。

15、证人徐某某的证言证实:2010年7月14日晚10时13分,他姐夫刘某甲打来电话,要他晚上11点去城关纱厂接徐某丁,刘某甲说他杀了人。

16、证人吴某戊(被害人严××的女儿,8岁)的证言证实:2010年7月14日晚,她妈妈对她讲去修一下东西,拿了一把铁锤子就出门了。

(七)、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证实:他和严××从2006年起有不正当的男女关系,因为和严××的关系被妻子晓得了,从去年下半年到现在,他多次跟严××说断掉关系,严××一直不肯。他和严××真正产生矛盾是从他知道严××有别的男人开始的,是2009年农历11月左右的一天,他打了严××一拳,严××后来要他赔一根项链。2010年元月份,他从信用社贷款2000元给了严××。2010年7月13日,两人又发生了矛盾。当晚,严××来到他家中,用一根黄某的像鞭子一样的东西对他身上一顿乱打,他将她的鞭子夺下扔了,严××用手对他身上一通乱抓,搞得他身上到处是抓痕。第二天,严××又找他吵。当晚,严××到他家中,找他要前一天的那根鞭子,说找不到那东西就锤死他,他说要赔给她一根新的,严××不肯,拿出一把铁锤。他跑开,严××用铁锤朝他扔,没有砸中。他气不过捡起铁锤朝严××扔,也没砸中。没想到严××又捡起锤子,对自己的头部两侧乱捶,边捶边说要死在他屋里,让他倾家荡产。他见严××脸上流了血,就冲上去夺她的铁锤。严××见他夺锤,就松开拿锤的手,用手使劲捏他的生殖器,他疼痛难忍,一时失去理智,拿起铁锤对严××头部一顿乱打,严××滚到水泥禾场边上,他估计她不死都已经差不多了。他当时想法只有一个,就是不管严××死没死,都自杀。他拿手机给徐某乙和秦某某打电话,要她们帮忙照顾他的妻子、孩子,他就去死,接着还给妻弟打电话。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非法故意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了故意杀人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甲犯故意杀人罪罪名成立。被告人刘某甲与被害人严××长时间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在事件的起因上均有责任,后因琐事两人产生矛盾,被告人刘某甲对此心生怨恨。被害人严××在案发前多次纠缠被告人刘某甲,激化了两人之间的矛盾。2010年7月14日晚9时许,当被害人严××携带铁锤来到被告人刘某甲家,扬言要用铁锤打刘某甲,两人发生争执,在揪扭过程某,被告人刘某甲恼羞成怒,夺过铁锤,持铁锤朝被害人严××头部猛击十余下,致严××当场死亡,其行为是故意杀人,且手段残忍,被告人刘某甲辩称不是故意杀人的意见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鉴于本案的犯罪事实和情节,被告人刘某甲论罪应当判处死刑,但尚不属于必须立即执行的犯罪分子。被告人刘某甲应当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丧葬费、抚养费、赡养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超出法律规定的赔偿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刘某甲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二、被告人刘某甲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x.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陈勇

审判员戴斌

审判员江浩凡

二○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喻蓓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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