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巩义市北山口镇北山口村民委员会和巩义市第三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款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再审人(原审被告)巩义市X镇X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巩义市X镇。

负责人赵某甲,该村民委员会主任。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巩义市第三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巩义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赵某乙,该公司董事长。

巩义市X镇X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北山口村委会)和巩义市第三建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巩义三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款纠纷一案,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于2008年4月3日作出(2007)巩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北山口村委会不服提出上诉,因其未在法定期限内预缴上诉费,本院于2008年8月14日作出(2008)郑民立终字第X号民事裁定,裁定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此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北山口村委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09年7月27日作出(2009)郑民申字第X号民事裁定,裁定本案由本院提审。本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于(2007)巩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张帆

审判员陈元

代理审判员王明哲

二00九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范艳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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