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社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白某某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法院

原告社旗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人徐某某,任理事长职务。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该联社职工。

被告白某某,女,52岁。

原告社旗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白某某、焦云霞、张长君借款纠纷一案,原告于2009年6月10日诉至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9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王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白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7年6月11日,被告白某某自愿为焦云霞贷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借款本金x元,期限一年,逾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拖欠至今,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归还借款本金x元及利息,并承担诉讼费用。

原告为支持诉讼请求的成立,向法庭提供的证据有:①农户贷款小额合同。②借款申请书一份。③借款人及担保人身份证复印件。④贷款审批表。⑤贷款合同。⑥保证担保借款合同。主要证实被告白某某担保借款的金额,期限利率。

2009年8月11日原告申请要求撤回对焦云霞、张长君的诉求。

被告白某某经本院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交书面证据。

本院对原告向法庭提供证据的证明力予以认定。

根据庭审,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2007年6月11日,被告焦云霞以购车为由,由被告白某某、张长君担保,在原告方借款本金x元,期限一年,利率为月息10.696‰,合同签订后,原告将借款本金全部支付给被告方,逾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将借款本金x元及利息拖欠至今。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白某某于2007年6月11日签订的保证担保借款合同为有效合同,合同签订后,原告已向被告方支付了借款本金x元,被告白某某理应按合同约定期限履行担保还款的清偿义务。逾期不还应承担清偿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二百零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白某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社旗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清偿借款本金x元及利息(利率按合同约定计算至本息还清时止)。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100元,由被告白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张本品

审判员郭向前

审判员侯超

二○○九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张雪梅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726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