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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光大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河南省光大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周某某。

申请再审人河南省光大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大公司)与被申请人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8月21日作出(2008)开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光大公司不服,以周某某与公司原法定代表人恶意串通损害公司利益,调解内容严重失实等为由,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08年12月26日作出(2008)郑民申字第X号民事裁定: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调解书的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再审人光大公司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的进行再审的条件。但本案经一审调解生效,未经过二审程序,一审法院对当事人诉争的事实没有作出法律上的判断,因此,应由一审法院按照一审程序对本案进行再审为宜。当事人对再审结果享有上诉权。本院作出的(2008)郑民申字第X号民事裁定,对本案迳行提审不当,应予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本院(2008)郑民申字第X号民事裁定;

二、指令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再审;

三、再审期间,中止原调解书的执行。

院长王新生

二○○九年十一月十八日

代理书记员焦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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