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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某某诉王某某、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权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原告肖某某,男,52岁,汉族。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女,25岁,汉族。

被告王某某,女,29岁,汉族。

委托代理人杨某某,男,31岁,汉族。

被告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住所地在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X路X号。

代表人刘某某。

委托代理人佘某某,男,26岁,苗族。

本院于2011年3月31日受理了原告肖某某诉被告王某某、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权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吴满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各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赔付给原告肖某某交强险赔偿款(含住院伙食补助费、后续医疗费、误工费、后期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交通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等项目)共计x元,此款限于2011年7月10日前支付至原告肖某某指定帐户(户名:肖某某,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湖南分行圭塘支行,帐号:x);

二、被告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赔付给被告王某某交强险和商业险赔偿款(含垫付的医疗费、本车损失项目)共计x元,此款限于2011年7月10日前支付至被告王某某指定帐户(户名:王某某,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湖南分行伍家岭支行,帐号:x);

三、原告肖某某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四、被告王某某自愿放弃要求原告肖某某返还另已垫付5000元的权利;

五、上述款项付清后,各方之间因本案所涉交通事故产生的纠纷全部解决。

本案受理费842元,因调解结案减半收取421元,由被告王某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吴满宏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唐思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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