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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王X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北京时光远图数字影像科技有限公司等管辖异议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王X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保税区X路居雅苑X栋X室。

法定代表人王X,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时光远图数字影像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木樨地茂林居X号张家港饭店X层6502、X室。

法定代表人肖某乙,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晓宏,北京市一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北京中企广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X街X号。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董事长。

上诉人深圳市王X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简称王X文化公司)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08)海民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均有错误,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

在本院审理过程中,王X文化公司于2009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王X文化公司撤回上诉的申请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上诉人深圳市王X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案件受理费七十元,减半收取三十五元,由深圳市王X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仪军

代理审判员王kf

代理审判员周丽婷

二○○九年四月三日

书记员王某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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