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王X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保税区X路居雅苑X栋X室。
法定代表人王X,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时光远图数字影像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木樨地茂林居X号张家港饭店X层6502、X室。
法定代表人肖某乙,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晓宏,北京市一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北京中企广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X街X号。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董事长。
上诉人深圳市王X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简称王X文化公司)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08)海民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均有错误,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
在本院审理过程中,王X文化公司于2009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王X文化公司撤回上诉的申请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上诉人深圳市王X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案件受理费七十元,减半收取三十五元,由深圳市王X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仪军
代理审判员王kf
代理审判员周丽婷
二○○九年四月三日
书记员王某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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