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冯某某与陈某某房屋买卖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源汇区人民法院

原告冯某某,女,43岁。

委托代理人杨雷,漯河市源汇区干河陈某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陈某某,男,46岁。

原告冯某某与被告陈某某房屋买卖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6月2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冯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杨雷、被告陈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冯某某诉称,2003年原、被告签订房屋转让协议,被告将位于大学路X号X号楼X单元X楼东户的住宅转让给原告,原告支付总房价款x元,后原告要求被告履行过户手续,被告拒不履行,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陈某某辩称,原、被告签订房屋买卖协议后,原告仅付给被告卖房款x元,下余x元经被告多次催要至今未付,请求法院解除双方买卖合同,将房屋返还被告。

经审理查明,2003年初原告冯某某与被告陈某某达成口头协议,陈某某将其位于源汇区X路X号X号楼X单元X楼东户的房屋一套(证号:漯河市房权证双龙区字第x号)卖给冯某某。2007年冯某某与陈某某签订协议书,协议书约定内容为:陈某某把源汇区X路X号X号楼X单元X楼东户的住宅卖给冯某某,建筑面积109.04平方米,价格五万五千元整(x)房款已一次性付清,房产权归冯某某所有,双方买卖自愿等。落款日期为二00三年元月十日。

另查明,原告冯某某于2002年至今居住于本案争议房屋,即源汇区X路X号X号楼X单元X楼东户。

本院认为,原告冯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签订的买卖房屋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买卖协议有效,本院予以认定。被告陈某某提出原告冯某某尚欠房款x元的辩称,未提供充分的证据加以证明,原告冯某某予以否认,且买卖房屋协议中载明“房款已一次性付清”,故该辩称及被告陈某某提出解除房屋买卖协议,要求返还房屋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陈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协助原告冯某某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

二、驳回被告陈某某的反诉请求。

本案诉讼费100元,由被告陈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徐蓓

审判员汤少成

人民陪审员张义长

二零零九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侯永辉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672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