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冯某某,女,43岁。
委托代理人杨雷,漯河市源汇区干河陈某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陈某某,男,46岁。
原告冯某某与被告陈某某房屋买卖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6月2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冯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杨雷、被告陈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冯某某诉称,2003年原、被告签订房屋转让协议,被告将位于大学路X号X号楼X单元X楼东户的住宅转让给原告,原告支付总房价款x元,后原告要求被告履行过户手续,被告拒不履行,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陈某某辩称,原、被告签订房屋买卖协议后,原告仅付给被告卖房款x元,下余x元经被告多次催要至今未付,请求法院解除双方买卖合同,将房屋返还被告。
经审理查明,2003年初原告冯某某与被告陈某某达成口头协议,陈某某将其位于源汇区X路X号X号楼X单元X楼东户的房屋一套(证号:漯河市房权证双龙区字第x号)卖给冯某某。2007年冯某某与陈某某签订协议书,协议书约定内容为:陈某某把源汇区X路X号X号楼X单元X楼东户的住宅卖给冯某某,建筑面积109.04平方米,价格五万五千元整(x)房款已一次性付清,房产权归冯某某所有,双方买卖自愿等。落款日期为二00三年元月十日。
另查明,原告冯某某于2002年至今居住于本案争议房屋,即源汇区X路X号X号楼X单元X楼东户。
本院认为,原告冯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签订的买卖房屋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买卖协议有效,本院予以认定。被告陈某某提出原告冯某某尚欠房款x元的辩称,未提供充分的证据加以证明,原告冯某某予以否认,且买卖房屋协议中载明“房款已一次性付清”,故该辩称及被告陈某某提出解除房屋买卖协议,要求返还房屋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陈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协助原告冯某某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
二、驳回被告陈某某的反诉请求。
本案诉讼费100元,由被告陈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徐蓓
审判员汤少成
人民陪审员张义长
二零零九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侯永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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