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武义方达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原告武义方达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武义县X镇X村。

法定代表人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潘伟萍,浙江前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某某,男,24岁,汉族。

被告某某,男,21岁,汉族。

原告武义方达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某某(以下简称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罗绍铭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潘伟萍、某某,被告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之间有业务往来,原告开出销货清单,被告在销货清单上签字确认,事后由原告凭销货清单向被告要求支付货款。经结算,截止2011年2月1日,被告共欠原告货款x.7元。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拖欠不付,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货款x.7元。

被告辩称,送货清单只是送货依据,按照原、被告的交易习惯,双方需凭送货清单进行结算后才能确定货款金额。双方一直没有结算,还有部分货品价格没有协商确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之间有业务往来,原告为被告提供不锈钢制品。从2010年1月6日至2011年1月22日,原告给被告送货33笔,合计货款金额为x.7元。被告及其聘请的员工某某在原告出具的31张送货单上签名确认,还有两张送货单(x号、x号)没有收货人签名,但被告未提出异议。

原告多次找被告催要货款未果,于2011年5月1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支付货款x.7元。

上述事实,有《送货单》和当事人陈述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告给被告送货,被告拖欠原告x.7元货款未付,事实清楚,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被告应当支付。销货清单上注明了货物名称及规格、数量、单价、金额等,可以作为结算的依据,被告的上述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某某应于本判决书生效后5日内支付原告武义方达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货款x.7元。

若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付款义务,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付款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102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2551元,由被告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罗绍铭

二○一一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王兴华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795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