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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与马某某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法院

原告李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现住(略)—2—X号,系辽阳市印刷二厂职工。

被告马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现住(略)—X号,无职业。

案由: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纠纷。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马某某于1991年11月登记结婚,于1993年3月17日婚生一子马某博,2005年7月25日办理离婚登记,约定婚生子马某博由被告抚养。现原告以被告没有经济来源为由,诉至法院,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婚生子马某博由原告李某某抚养。

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李某某自愿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刘明贺

二00九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富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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