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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侯XX与被告龚XX、李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原告侯XX,女,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XX县人,住湖南省XX县x号。身份证号码:x。

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肖山红,株洲市芦淞区芦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龚XX,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XX县人,住湖南省XX县x号。身份证号码:x。

被告李XX(系龚XX之妻),女,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XX县人,住湖南省XX县x号。身份证号码:x。

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龚XX,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XX县人,住湖南省XX市XX区x号。身份证号码:x。

原告侯XX与被告龚XX、李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0月8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陈强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龚XX、李XX于2011年11月1日之前支付布匹款x元给原告侯XX,剩余款项x元于2012年5月1日之前支付完毕;

二、双方无其他争议。

本案案件受理费576元,减半收取288元,被告龚XX、李XX自愿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代理审判员陈强

二0一一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杜志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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