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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阳市鼎天电脑有限公司与薛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西峡县人民法院

原告南阳市鼎天电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翁某,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某,系该公司渠道经理。

被告薛某某,男,成年。

原告南阳市鼎天电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电脑公司)与被告薛某某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6月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电脑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薛某某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电脑公司诉称:被告于2009年秋欠我公司所购买电脑货款x元,经我公司多次电话催款无效,2009年底公司派人到西峡找到被告,催款一周,仍无还款意向。2010年10月11日我公司再次派人到西峡找到被告催还,被告给公司出具欠条一张,今欠南阳鼎天电脑公司货款壹万零壹佰圆整,于这个月底还款陆仟圆整,其余款到下个月月底前结清,欠款人薛某某,后经多次找被告催要,被告至今分文未付。要求被告催还货款x元,中间催款产生的费用500元及利息从2010年10月11日起按银行同期利率计算。

被告薛某某经公告传唤、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答辩状及其他证据材料。

经审理查明:2009年6月份,被告薛某某到电脑公司多次购买电脑,有时当即付款,有时未付清货款。2010年原、被告双方对帐后,被告仍欠其货款x元,便派人找到被告,被告薛某某于2010年10月11日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内容为:“欠条今欠南阳鼎天电脑公司货款壹万零壹佰圆整,于这个月月底前还款陆仟圆整,其余款到下个月月底前结清,欠款人薛某某,2010.10.11。”后经原告多次找被告催还货款,被告避而不见,找不到被告本人,为此,诉诸本院。

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出具被告所打欠条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公民的合法财产权利受法律保护。被告薛某某购买原告电脑公司的电脑,并出具了欠条,本应及时付清货款,长期拖欠逾期不还,违反民法中诚实信用原则。原告诉请被告偿还货款x元及其利息,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但诉请催款产生的费用500元,因未提供相关证据证实,本院不予支持。被告经本院公告送达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对诉讼权利的主动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八十八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薛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南阳市鼎天电脑有限公司货款x元及其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流动资金贷款规定利率,从2010年11月30日起计算至判决限定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65元,由被告薛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李金岐

审判员李文侠

人民陪审员王某隆

二○一一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杨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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