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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甲、张某乙不服被告博爱县阳庙镇政府行政决定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博爱县人民法院

原告张某甲,

委托代理人赵某,

原告张某乙

委托代理人洪某某,

委托代理人赵某

被告博爱县X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镇长。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

委托代理人陈某某。

第三人张某丙,

原告张某甲、张某乙不服被告博爱县X镇政府2008年10月25日阳政决字(2008)第X号关于马庄村张某乙、张某甲与张某丙之间土地使用权争议的处理决定,向本院起诉,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被告认为其作出的处理决定内容博爱县人民政府已明确进行了确权,该政府的确权没有必要,故镇政府主动撤销了其作出的处理决定。因此原告撤回了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甲、张某乙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甲、张某乙撤回起诉。

本案件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邮寄费60元由被告博爱县X镇人民政府负担。

审判长刘中华

代审判员张海东

代审判员王某瑞

二○○九年十一月六日

书记员张菲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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