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方双有,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丹凤县X镇X村新卫组,农民。
被告胡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农民。
原告方双有与被告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方双有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胡某某经合法传唤未到庭,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经合议庭评议并作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方双有诉称:原、被告于1997年8月3日在铁峪铺民政所办理了婚姻登记手续,X年X月X日生一女孩方楠,由于双方婚前了解甚少,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无法互相沟通,经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2001年7月,为改变夫妻间的关系和增加家庭收入,被告即外出打工,期间夫妻感情未得到改善。2006年12月,被告胡某某趁家里无人之机离家出走,至今不归,经多处寻找仍无任何消息。由于被告长期不归,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加之家中父母和孩子仍需要照顾,现要求与被告离婚,并抚养婚生女儿,被告承担孩子的抚养费用以及婚后夫妻共同债务。
原告方双有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当庭提供的证据有:结婚证、常住人口登记卡、铁峪铺镇X村委会证明,证人方春生、方炳彦、方喜成证言等。
被告胡某某未作出书面答辩,亦未到庭参加诉讼。
经审理查明:原告方双有与被告胡某某于1997年8月3日在丹凤县X镇政府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一女孩方楠。由于婚前双方相互了解较少,婚后在共同生活期间经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未建立起牢固的夫妻感情。2006年12月被告胡某某离家出走,长期不归,经原告多处寻找仍无任何消息。2008年12月11日,原告方双有以被告胡某某长期下落不明,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要求依法判令与被告离婚,孩子由原告抚养,被告承担孩子的抚养费用以及婚后夫妻共同债务。
上述事实,有原告的当庭陈述,原告提供的结婚证,常住人口登记卡,铁峪铺镇X村委会证明,证人方春生、方炳彦、方喜成证言以及本院调查胡某卫、方楠、方相正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虽自愿登记结婚,并生有孩子,但被告胡某某从2006年12月即离家出走与家人失去联系,至今下落不明已有两年。因被告胡某某长期外出不归,不履行家庭义务,致使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夫妻关系名存实亡,现原告方双有要求离婚,理由正当,应予准许。因婚生女儿长期随原告生活,且被告下落不明,应继续由原告抚养。关于被告应承担孩子的抚养费用,原告方双有当庭表示待知其下落后再另行主张,应予准许。对被告应承担的婚后夫妻共同债务,原告方双有当庭表示放弃,亦应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许原告方双有与被告胡某某离婚。
二、婚生女儿方楠暂由原告方双有抚养,孩子成年后跟父随母由其自择。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方双有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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