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河南万里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商丘分公司与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睢阳区人民法院

原告河南万里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商丘分公司(河南省公路运输联营总公司商丘分公司一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睢阳区X路。

负责人:关某,经理。

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分公司,住所地商丘市神火大道。

法定代表人吴某某,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万里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商丘分公司(以下简称“万里公司”)与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分公司(以下简称“永安保险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09年2月12日立案受理后,于同日向原告河南万里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商丘分公司送达了受理案件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当事人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于2009年2月13日向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分公司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当事人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7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河南万里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商丘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刚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占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万里公司诉称,2004年10月26日,原告以原公司的名义在被告处为豫x号冰熊冷藏车投保了车损险、三者险、车上人员责任险、车上货物责任险、货物掉落责任险等机动车辆保险。2004年11月1日,保险车辆在贵州省普安县境内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车辆、货物严重毁损,第三者土地、林木、果树损坏,使原告蒙受重大经济损失。在向被告索赔期间,被告一直未予定损,并以种种理由一再拖延,导致该车存放时间过久,致使车辆全部损失,现已报废。随起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保险理赔款30万元,并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永安保险公司辩称,1、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不适当,我们于一运公司有保险合同,且约定的索赔人为初翠景,原告无权起诉我公司,2、豫x号车未按期进行年检,按保险条款的规定,我们应免责,3、原告所诉30万元损失没有事实依据,4、本案已经超诉讼时效,请驳回原告的诉请。

根据原、被告的诉辩意见,本院确定案件争议的焦点为:1、原告是否具备主体资格2、被告保险公司是否应赔偿车损,如何承担责任,承担责任的比例是多少3、原告所诉是否超过诉讼时效

原告万里公司向本院提供的证据有:1、保险合同及发票,证明原、被告存在保险合同关某、车损保额为40万元;2、交通事故认定书,证明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肇事车辆负全部责任;3、车辆报废证明,证明肇事车已报废,因被告不予定损、理赔对此车报废处理,据事故发生254天;4、不予理赔通知书,证明原告是在2008年12月26日收到的通知书,不超诉讼时效且拒赔理由不成立;5、价格评估结论书,证明因被告拒赔给原告造成x元的损失。

被告永安保险公司向本院提供的证据有:1、营运汽车损失保险条款一份,证明根据此条款第九条第二款保险公司免责;2、车辆管理所机动车辆查询单,证明我们承保的车辆到2004年5月1日后没有年检;3、定损清单四页,证明我们于2004年11月11日已定损,由保险人的授权人签字认可。

在本院主持下,经庭审质证,被告永安保险公司对原告万里公司提供的证据2没有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可以作为本案证据使用。原告万里公司对被告永安保险公司提供的对证据2没有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可以作为本案证据使用。被告永安保险公司对原告万里公司提供的证据1本身真实性没有异议,对证明目的有异议认为,承保的车辆不是该公司所有,原告无权起诉我公司,同时合同中已明确告知必需检验合格,保险公司已尽了告知义务,应视为被保险人对条款的理解和接受,因被告没有证据证明明确向原告说明该免责条款,故被告所提异议不予确认,该证据可以作为本案证据使用;被告永安保险公司对原告万里公司提供的对证据3异议认为,该公司不是认定是否报废的专业单位,应由公安机关某具的证明,虽没有在交警支队车辆管理所注销,但该车辆实际已经报废,故该证据可以作为本案证据使用;被告永安保险公司对原告万里公司提供的对证据4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对证明目的有异议认为,证明2004年12月16日已作出拒赔通知书,尽管签字是2008年12月26日应丧失胜诉权,通知书是我么向一运公司发出的,原告无权行驶这个权利,因被告收到拒赔通知书的时间不超过诉讼时效,被告所提异议不予采纳,故该证据可以作为本案证据使用;被告永安保险公司对原告万里公司提供的对证据5异议认为,鉴定结论不客观,不能作为有效证据,营运损失是间接损失不予赔付,因被告对此证据未申请重新鉴定,故该证据可以作为本案证据使用。原告万里公司对被告永安保险公司提供的对证据1异议认为,该条款是格式条款,依法免责条款应向被保险人明确说明,被告没有说明,因是格式条款,被告没有提供证据证明明确向原告说明该免责条款,该证据不能作为本案证据使用;原告万里公司对被告永安保险公司提供的对证据3异议认为,该确认书仅列举了需要修复的项目,未明确价值只对少数项目写明价值,不显示车辆实际损失金额,不具有确定性,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因此证据是损失情况确认书,并不是理赔确认书,故该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损失价格的确认书,不能作为本案证据使用。

依据上述有效证据并结合双方当事人的陈述,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2004年10月26日,原告以原公司的名义在被告处为豫x号冰熊冷藏车投保了车损险、三者险、车上人员责任险、车上货物责任险、货物掉落责任险等机动车辆保险。2004年11月1日,保险车辆在贵州省普安县境内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车辆、货物严重毁损,第三者土地、林木、果树损坏,在向被告索赔期间,被告一直未予定损,并以种种理由一再拖延,导致该车存放时间过久,致使车辆全部损失,现已报废。起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保险理赔款30万元。原告万里公司申请对豫x号冰熊冷藏车发生交通事故前的价值及交通事故后至报废时的营运损失价值的鉴定,在评估基准日所反映的市场价值为x元。

另查明,2002年7月5日,河南省公路运输联营总公司商丘公司一运公司工商登记变更为商丘市万里汽车运输总公司商丘分公司。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系保险合同关某,合同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属有效合同。合同内容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被告永安保险公司未按合同的约定在合理的期限内对原告万里公司进行理赔,给原告万里公司造成了损失,被告永安保险公司应承担违约责任。故原告万里公司要求被告永安保险公司支付保险理赔款30万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八条、第二十四条,判决如下:

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分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河南万里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商丘分公司支付保险理赔款30万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5800元,由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分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高德厂

审判员张仁华

审判员杨梅

二00九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李华伟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5108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