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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崔某某请求宣告张迎春死亡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绥德县人民法院

申请人崔某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陕西省绥德县名

州镇田家后沟居委居民,现住陕西省绥德县X镇田家后沟居委X号,无业。

申请人崔某某请求宣告张迎春死亡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5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申请人崔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崔某某称,申请人丈夫张迎春于2004年4月16日,因为死亡儿子结“阴婚”一事与弟媳发生矛盾离家出走,家人曾外出寻找,至今毫无音讯。张迎春离家出走后,致申请人生活极度困难,影响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现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宣告张迎春死亡。申请人同时提交了绥德县X镇田家后沟居委证明一份,证明被申请人张迎春从2004年起外出至今未归。

经审理查明,张迎春,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绥德县百货公司退休职工,与申请人崔某某系夫妻关系。2004年4月16日,张迎春离家出走,至今未归。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08年5月7日在《人民法院报》发出寻找张迎春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一年,现已届满,张迎春仍然下落不明。本院受理申请人崔某某请求宣告张迎春死亡一案后,向张迎春两女儿张晓涛、张莉,兄弟张迎喜进行了调查,与绥德县X镇田家后沟居委、绥德县百货公司负责人进行了座谈,相关人员均不知张迎春下落。

本院认为,申请人崔某某系张迎春的配偶,符合法律规定申请宣告死亡的条件。张迎春离家出走下落不明已长达五年,虽经家人寻找但仍无音讯。其兄弟、子女及原居住地居委、单位均无张迎春消息。本院在报刊公告查寻,仍下落不明,应依法推定其死亡。故本院对申请人崔某某请求宣告张迎春死亡的申请依法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七条、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宣告张迎春死亡。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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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00九年五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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