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刘某甲、刘某乙与温某丁、温某戊婚约财产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睢阳区人民法院

原告刘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

原告刘某乙,男,21岁。

委托代理人刘某丙,男,76岁,汉族,农民,住(略),系原告刘某甲之父。

被告温某丁,男,成年人。

被告温某戊,女,成年人。

原告刘某甲、刘某乙与被告温某丁、温某戊婚约财产纠纷一案,原告于2009年7月2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09年10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甲及委托代理人刘某丙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温某丁、温某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原告诉称:2006年9月经人介绍,原告刘某甲之子刘某乙与被告温某丁之女温某戊订立婚约,订婚时二原告送给二被告彩礼现金7300元及价值1730元的物品,因女方离家出走并提出退婚,但又拒绝返还所收收的彩礼。故请法院依法判令二被告返还彩礼款及物品共计9030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二被告未向本院提交答辩意见。

依据原告的起诉,本院归纳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二被告是否收到二原告彩礼及物品价值9030元。2、二原告的诉讼请求是否应予支持。

二原告为支持其主张申请本院调取了介绍人武XX的调查笔录一份,以此证明二被告收到的彩礼数额。

二被告未向本院递交任何证据材料。

庭审中,原告对本院依职权调取的介绍人武XX的笔录无异议。二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视为放弃质证权利。本院确认介绍人武XX在本院调查中的陈述正式、客观,可以作为本案的有效证据使用。

依据上述有效证据,结合当事人陈述,本院可以确认以下案件事实:2006年9月经介绍人武XX、孙XX(外出打工)介绍原告刘某甲之子刘某乙与被告温某丁之女温某戊订立婚约,订婚时经介绍人之手转给二被告彩礼现金6600元、闰月衣款600元及一些物品。后因原告刘某甲让介绍人捎信商量刘某乙与温某戊结婚事宜,被告温某丁提出异议,要求原告刘某甲亲自找其商量,原告刘某甲没有答应,而导致婚约解除。二被告以是二原告解除婚约为由拒绝返还彩礼,二原告为追索彩礼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彩礼是一种附条件的民事行为,是依附于婚约而成立的,婚约一旦解除,彩礼理应返还。本案的被告温某戊在与原告刘某乙订婚后收受二原告彩礼6600元,闰月衣款600元,事实清楚,但其余物品原告没有相关证据加以证明。二被告所收受的彩礼并非其合法的收入,在婚约解除后,二被告应当返还二原告,但鉴于二原告在解除婚约中也有相应的责任,故对二原告要求二被告返还彩礼903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部分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四项及《最高人民法院若干问题解释(二)》第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温某丁、温某戊返还原告刘某甲、刘某乙彩礼款5000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温某丁、温某戊负担。

当事人如不能按照上述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张国强

审判员陈广军

审判员鞠洪涛

二OO九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赵伟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233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