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郭某某、张某甲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相州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安阳市安阳县人民法院

原告郭某某,男,生于X年X月X日,汉族,农民。

原告张某甲,女,生于X年X月X日,汉族,农民。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相州支公司。

负责人张某乙,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马占根,河南兴邺(略)事务所(略)。

原告郭某某、张某甲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相州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郭某某、张某甲诉称,2011年3月5日17时20分左右,在安阳市107国道x+700M处,原告郭某某驾驶豫x号轿车由北向南行驶时与袁红伟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相撞,造成袁红伟受伤、电动自行车乘车人马俊英(袁红伟母亲)当场死亡及双方车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原告已就袁红伟、马俊英因该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进行了赔偿。因车辆在被告处投保有交强险,故请求被告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损失x元。

本院认为,原告起诉后,被告对管辖提出异议。因原、被告在办理保险时,已约定保险合同争议解决方式为:提交安阳仲裁委员会处理。故本案不属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郭某某、张某甲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户月娟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赵希莲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416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