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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交通肇事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2009年8月29日因交通肇事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同年9月11日因交通肇事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4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平顶山市看守所。

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检察院以平卫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保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审理查明,2009年8月27日19时许,被告人李某某无证驾驶豫x号轿车沿平顶山市X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平顶山市X村门口时,过路的被害人贾某某撞伤,被害人贾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公安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李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本案在审理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某主动撤回起诉,请求依法严惩。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被告人李某某供述作案的时间、地点、情节与证人武某某、符某、杨某某的证言能相互印证,并有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尸检报告及照片、死亡证明、火化证明、车辆痕迹检验记录及照片、交通事故认定书、行政拘留决定书、撤诉书等证据证明。上述证据均经当庭宣读、出示并质证,足以认定本案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交通道路安全法规,无证驾驶机动车辆,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8月29日起至2011年8月28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判长胡卫军

代理审判员董亚楠

人民陪审员李某

二○一○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尹丽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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