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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诈骗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商城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商城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诈骗犯罪,于2010年3月5日被商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1年4月18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陈某某,大沧海律师事务所(略)。

商城县人民检察院以商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诈骗罪,于2011年4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5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商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院王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及其辩护人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商城县人民检察院于2011年6月3日向本院建议延长审理期限一个月,本院于同日决定,同意延长审理期限一个月。商城县人民检察院于2011年7月3日向本院建议恢复法庭审理,本院于同日作出决定,同意恢复法庭审理。商城县人民检察院于2011年8月3日再次向本院申请延长审理期限一个月,本院于同日作出决定,同意延长审理期限一个月。2011年9月3日商城县人民检察院向本院建议恢复法庭审理,本院于同日作出决定,同意恢复法庭审理。于2011年9月23日第二次开庭公开审理了本案。商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及其辩护人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商城县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商城县X乡教师刘某禄于2007年7月逝世。2007年8月至2009年11月期间,被告人王某某隐瞒其岳父刘某禄逝世的事实,继续用刘某禄的工资存折领取刘某工资长达二十八个月。王某某冒领工资及多领抚恤金合计人民币x元,用于其个人及家庭生活开支。案发后,赃款已全部退回。为支持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交了被告人的供述、证人证言、书证、物证等证据予以证实。并据此认为被告人王某某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且数额巨大,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判处。

被告人王某某在庭审中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一、被告人王某某没有申报刘某禄死亡的法定义务,也没有隐瞒刘某禄死亡的事实,其领取刘某禄死亡后的工资是政府相关部门工作失职造成的,是不当得利行为,而不是犯罪。二、诈骗数额应为x元:(1)夏某某领取2646元抚恤金于王某某无关;(2)2009年11月2日王某某向有关单位申报其岳父去世,而相关单位仍然将11月份的1323元工资打入存折中,该笔工资收入不应计算为犯罪数额。并向法庭提交了瞿成东、吕荣启的证言以及奠礼记录一份。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某某的岳父刘某禄系商城县X乡退休教师,于2007年7月逝世。王某某隐瞒刘某世的时间,直到2009年11月2日才到当地公安机关注销刘某户口。尔后王某某凭公安机关开具的刘某死亡注销证明到商城县X乡中心学校领取抚恤金x元。在此期间,被告人王某某用刘某禄的工资存折领取刘某工资长达二十八个月,共计冒领工资和多领抚恤金人民币x元,用于其个人及家庭生活开支。案发后,赃款已全部退回。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认证的证据予以证实:

(一)、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我岳父叫刘某禄,他生前是教育系统退休干部,于2007年天气比较热的时候去世的。当时我岳父去世时,没有到丰集派出所作死亡注销,一直到2009年11月才去作死亡注销。我岳父去世后,他的工资卡(存折)一直在我手上,一直由我去领,一直领到2009年底。开始是每月700多块钱,后来涨到1300多块钱,具体一共领了多少钱我也记不清。丧葬费补助领了x多块钱,也是我领的,这钱我全部给我老干娘(岳母)了。领的工资我岳母开支一部分,我用于家庭开支一部分。案发后,我已退了x元。

(二)、证人刘X证言:2009年11月份左右,刘某禄的大女婿王某某和大女儿刘某甲到中心学校来咨询其母亲的定补和其父亲的抚恤金、安葬费的有关事宜,我校方得知刘某禄去世,就把家属需提供的材料告诉他了。钱批下来后,王某某就从我这把钱领走了。证人张某某证实:在刘某禄家属将死亡证明拿来以前,中心学校并不知道刘某禄已于2007年死亡的事实。证人徐某证实:社保局每年开展验证工作,是针对参保人员,退休教师不属此行列。因为退休教师的工资是县财政拨付,不是社会统筹。

(三)、证人夏XX证言:我老伴刘某禄是2007年农历5月20去世的。病重前将工资卡交给我大女儿刘某甲了,工资卡交给她后,一分钱都没交给我,连二十个月的死亡抚恤金我都没看见,直到2010年元月,才开始领取每个月240元的遗属定补。证人朱某某证实:其岳父刘某禄于2007年7月X号去世后,其大连襟王某某一直冒领刘某禄的工资,直到2009年11月我为了俺岳母夏某某的抚恤金跟王某某闹起来后,他才报的刘某禄死亡。证人刘某甲证实:其父亲刘某禄是2007年夏某的时候死的,注销户口的事我不清楚是谁到派出所注销的。证人赵某某证实:刘某禄是2007年去世的,当时天已经比较热了。

(四)、证人瞿XX、吕XX证言:刘某禄是2007年7、8月份去世的,在丰集乡X村雷小湾家中办的丧事。奠礼单一份证实:刘某禄治丧期间送奠礼的人数。

(五)、刘某禄的工资存折及情况说明,抚恤金领取存根证实:刘某禄去世后,王某某从2007年8月至2009年11月期间,以刘某禄的名义冒领工资款共计x元(其中2007年8—12月月工资为723元,2008年1—12月月工资为1029元,2009年1—11月月工资为1323元),以及王某某领取刘某禄的抚恤金和丧葬费共计x元,多领取抚恤金x的事实。

(六)、协议书证实:2010年3月4日,被告人王某某和刘某甲与夏某某达成书面协议,将刘某禄的抚恤金等x元约定由夏某某继承的事实。

(七)、罚没款收入票据、扣押物品清单证实:被告人王某某及家属刘某甲已将赃款全部退还的事实。

(八)、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证实:公安机关于2010年3月4日接受报案并于次日立案的情况。

(九)、注销证明、户籍证明证实:申报注销刘某禄死亡的时间是2009年11月2日以及被告人的主体身份。

本院认为:商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诈骗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所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隐瞒真相的方法,冒领公有财产,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王某某的辩护人提出王某某的行为是不当得利而非诈骗,其犯罪数额认定有误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王某某在刘某禄死亡后,明知刘某再享有生前退休金,而继续以刘某禄的名义冒领达二十八个月之久,其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刘某禄死亡后,虽然按当地风俗为刘某理了丧事,但其并没有将刘某亡的事实告知刘某前的管理单位商城县X乡中心学校。当其亲属之间为被告人冒领的刘某禄死亡后的退休金发生纠纷后,才于2009年11月到当地派出所办理刘某户口注销证明。被告人王某某隐瞒刘某际死亡的时间,谎称刘某2009年11月2日病逝,从而骗取了刘某2009年11月2日死亡的证明。被告人凭此证明到刘某前所在单位办理抚恤金等有关事宜时,也未向该单位负责人或经办人如实告知刘某际死亡时间,使该单位按被告人提供的刘某亡注销证明办理了相关手续,从而使其冒领的刘某亡后的退休金和多领的抚恤金合法化。这一事实,有被告人的供述,证人夏某某、朱某某、刘某乙、张某某的证言,以及注销证明、工资存折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被告人在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采取隐瞒刘某际死亡时间的方法骗取公有财物,是一种诈骗行为,而不是民法意义上的不当得利。故辩护人的该项辩护意见不成立,本院不予采信。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冒领二十八个月的工资,是从刘某禄实际死亡后的次月计算至被告人申报刘某禄死亡时间的当月所实际冒领的数额,并无不当。刘某禄死亡后的抚恤金是由被告人领取的这一事实,也有被告人自己的供述,证人夏某某、刘某乙、朱某某的证言及协议书和被告人退赃证明所佐证,足以认定。故辩护人的该项辩护意见无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信。鉴于被告人王某某在案发后,已将赃款全部返还,在庭审中能主动认罪,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系初犯,具有悔罪表现,且犯罪主观恶性较小,对其可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x元(罚金已缴纳)。

(缓刑的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陈某

审判员赵某友

人民陪审员张福江

二0一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杨丽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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