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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诉沃尔玛深国投百货有限公司长沙高桥分店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原告李某某,女。

委托代理人王某,北京中银(长沙)(略)事务所(略)。

委托代理人姚某某,北京中银(长沙)(略)事务所(略)。

被告沃尔玛深国投百货有限公司长沙高桥分店。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X街道办事处火焰村。

代表人黄某乙。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湖南金州(略)事务所(略)。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湖南金州(略)事务所(略)。

本院于2010年12月27日受理原告李某某(以下简称原告)诉被告沃尔玛深国投百货有限公司长沙高桥分店(以下简称被告)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

原告诉称,2010年8月5日晚,原告在被告超市外场门口被广告牌砸中右腿。原告先后在旺旺医院和湖南省人民医院进行治疗。2010年10月22日经湖南省人民医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为十级伤残并需休养三个月。原告多次找被告要求赔偿未果,遂起诉至法院,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残疾赔偿金、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鉴定费等各项损失共计x.83元;2、判令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1、原告诉称在被告处购物且被被告放置的广告牌砸倒受伤缺乏事实依据。2、即便被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原告主张的赔偿金额也没有法律依据。综上,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以维护被告的合法权益。

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沃尔玛深国投百货有限公司长沙高桥分店支付原告李某某残疾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鉴定费等共计x元,该款限于2011年5月6日前支付;逾期未支付则按x元支付;付款方式可现金支付,若转账支付则收款银行为中国建设银行,户名王某;

二、原告李某某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三、双方其他无争议;

四、本案诉讼费436元,因调解结案减半收取218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胡涵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吴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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