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被告人周某甲犯交通肇事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清丰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清丰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周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南乐县人。2009年9月10日因涉嫌交通肇事被清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0年3月2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清丰县人民检察院以清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清丰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瑞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9年8月2日下午,被告人周某甲驾驶豫x货车自北向南行驶到S209线26KM+900M处时,与前方同向左转弯的被害人凡某某骑的自行车相撞,致凡相梅受伤,两车不同程度的损坏,后凡某某抢救无效死亡。周某甲负责事故的主要责任,凡某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周某甲赔偿凡某某近亲属经济损失x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周某甲在庭审中无异议,且有证人周某乙、杨某某、丁某某证言,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行车证、驾驶证,诊断证明,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机动车安全性能检验报告,事故认定书,赔偿调解书及凭证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甲驾驶机动车辆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周某甲自愿认罪,且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周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崔丽红

审判员库锁庆

代理审判员韩清蓉

二○一○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林繁华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044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