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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全玉拐卖妇女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金全玉:

你因拐卖妇女一案,不服开封县人民法院(1995)开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及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汴刑监字第X号驳回申诉通知,以原审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程序违法等为由,依法要求改判你无罪,向本院提出申诉。

本院经调卷审查认为,原判在认定事实、定罪量刑、适用法律等方面均是正确的。

经审查,你趁刘某某与其夫生气带着孩子外出之际将其骗到开封、商丘等地,经郭平介绍欲以2000余元将刘某某卖给张老偏为妻。后你从中得赃款350元。上述事实有被害人刘某某陈述证实被你拐骗并被卖到相公庙村张老偏为妻的事实;有买主张老偏证言证实以400元将刘某某及小男孩收买的事实;有郭平、张振华证言证实你领了一个女的去郭平家说这个女的丈夫死了让给她找个家,后介绍给张振华的弟弟张老偏为妻,你欲要2000余元,张家因生活困难给了400元的事实;刘某某之夫朱义证言,证实其妻带着小孩出走,经多方寻找,后在相公庙村被找回的事实。亦有你本人的供述与上述证据能够相互印证,充分证明该案事实的客观存在。你以出卖为目的,采取欺骗的手段,隐瞒了被害人的身份将其拐卖,你的行为已构成拐卖妇女罪。

综上,你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再审立案条件,予以驳回,望你服判息诉。

特此通知。

二○○九年九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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