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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丙荣故意伤害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马丙荣:

你因故意伤害一案,不服杞县人民法院(2006)杞刑初字第X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和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汴刑终字第X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以原审认定事实错误、你没有故意伤害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

本院经调卷审查,认为原审在认定事实、定罪量刑、适用法律等方面均是正确的。

你申诉称原审认定你有罪和量刑的证据不确定、不充分,采信的主要证据是与受害人有利害关系的其亲属的几份证言,证明力较弱;原审采信的法医学鉴定书未明确指出是采信的哪一份;认定你持锐器损伤被申请人,但并未明确认定系用案件中涉及的小铲损伤等。经审查,你与被害人在一起厮打的事实双方共认,你虽称被害人三妯娌对你进行殴打,不承认打了被害人,但现场其他人证明你也持锐器打了被害人。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刘德荣面部、肢体多处损伤,你称被害人的伤是其自己一方人的误伤,既没有证据支持,亦不合乎情理。尽管多份证人证言与被害人有利害关系,但其他无利害关系的证人证言亦能够证明本案事实,虽然不能证明你手中持有的就是小铲,但证人证言足以证实你手中持有锐器并致伤被害人。你虽然不承认伤害事实,但有你持锐器与被害人打架的供述,且你的供述与被害人的陈述、证人看到你持有凶器的证明内容及法医鉴定结论等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证实你致伤被害人的事实。关于对刘德荣的法医技术鉴定问题,几次鉴定虽不完全一致,杞县法医学鉴定小组的结论为:刘德荣之损伤属轻伤;补充鉴定为刘德荣右腿损伤属重伤;开封市法医技术鉴定中心复核鉴定结论为:刘德荣面、肢体损伤程度构成轻伤;河南省人民检察院鉴定结论为:刘德荣面部损伤属轻伤。但这几次鉴定均得出被害人之损伤已构成轻伤,只是对构成轻伤的具体部位认定不一致。本案共作了五份法医学鉴定,最终采信的也是以最轻的损害结果认定的,本案采信的法医学鉴定是客观公正的。故原审以故意伤害罪为你定罪量刑,并无不当。

综上,你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再审立案条件,应予驳回,望你服判息诉。

特此通知。

二OO九年七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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