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俎某某因与被申请人许昌市龙泉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俎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许昌市龙泉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许昌市X街X号。

法定代表人韩某某,任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再审人俎某某因与被申请人许昌市龙泉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年8月2日作出的(2007)许民一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

申请再审人俎某某申请再审称,俎某某与被申请人已经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而不是劳务关系,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请求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

被申请人许昌市龙泉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辩称,本案原仲裁裁决和原一二审判决认定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关系是劳务关系而不是劳动关系,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合理合法,依法应予维持。申请人的再审申请不应支持,应予以驳回。

本院经审查查明的事实与原审相同。

本院认为,俎某某在许昌市龙泉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处从事搓背、按摩服务,其获取的报酬是从搓背价格中间提出来的,是按事先约定的一定比例结合被搓背、按摩人员所给的牌数多少计算,而不是公司分配的,与公司的效益不挂钩,发放的时间基本上是即时清结;申请人除了完成本职工作外,不参与公司的民主管理,不受公司其他规章制度的约束,双方之间仅有财产关系,而没有行政上的隶属关系。因此,双方当事人之间仅是劳务关系,并非劳动关系。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俎某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俎某某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别志定

代理审判员胡峰

代理审判员张柏芳

二○○九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靳林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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