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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因与再审被申请人郑州家园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再审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郑州家园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原郑州市管城物业发展总公司)。

法定代表人罗某某,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李某某因与再审被申请人郑州家园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年7月24日作出的(2006)郑民二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

再审申请人申请再审称,申请劳动仲裁的时效应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规定的一年,而非适用劳动法第82条规定的60天;被申请人应依照法律规定支付其工伤医疗补助金。原判处理错误,请求省法院立案再审。

再审被申请人辩称,申请人2004年元月退休,却于2005年8月申请仲裁,早已超过了劳动法规定60天的诉讼时效;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2008年5月1日才生效,对本案没有溯及力;从实体上说也不符合工伤医疗补助金的赔偿条件,请求省法院驳回申请人的再审申请。

审查查明的事实与原审相同。

本院认为,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2008年5月1日才生效,而本案已于2006年7月24日作出二审生效判决,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对本案没有法律溯及力,申请人要求适用该法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申请人已于2004年元月办理了退休手续,根据《工伤医疗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申请工伤医疗补助金,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提出,申请人应予2004年元月退休之后60日内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被申请人给付工伤医疗补助金,而其于2005年8月才申请劳动仲裁,已超过了仲裁申请时效。综上,申请人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再审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李某某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别志定

代理审判员金文鹏

代理审判员冯卫疆

二00九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梁新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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