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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烟草专卖局与再审被申请人张某某劳动争议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河南省烟草专卖局。

法定代表人郑某某,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林某,该局干部。

委托代理人黄某章,河南铁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张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

再审申请人河南省烟草专卖局因与再审被申请人张某某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郑某二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并向省委政法委反映情况,该委致函本院,要求依法处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

再审申请人申请再审称:1.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让我单位承担赔偿责任无法律依据,判决显失公正。2.二审不但适用法律错误,而且认定主要事实的证据未经质证,同时判决主文互相矛盾。其认为当事人被错误追究刑事责任后,国家不但应当予以国家赔偿,所在单位还应当依据规定补发工资,这是错误的,没有法律依据。3.二审对我方提出的时效问题没有进行审理,第二项判决所依据的证据均未经庭审质证,严重违反法定程序;请求再审此案,撤销原判。

再审被申请人答辩称:1.本案是劳动争议案件,不是要求国家赔偿,更不是要求单位赔偿,本案不适用国家赔偿法及相关规定,只适用劳动法及相关规定。依照有关规定,原审判决申请人补发我错误追究刑事责任期间停发、少发的工资、奖金、福利等是合理合法的。2.关于时效问题。我是2003年6月9日被郑某中院宣判无罪的,拿到判决的第二天就向单位提出恢复工作的要求,同时要求补发工资、福利等,单位领导一直都说在研究,让等通知,并多次向单位上级领导写信反映,从没有停止,故,我们不超过仲裁时效。总之,申请人的再审申请无理,请求驳回。

本院审查查明的事实与原审一致。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关键的问题有两个:第一,被申请人被宣告无罪后,国家司法机关给予其国家赔偿之后,申请人作为所在单位是否还应该给其补发工资、奖金、福利等。第二,被申请人申请仲裁是否超过仲裁时效。关于第一个问题,国家赔偿与原单位补发工资是两种不同性质的补偿方式,国家赔偿与单位补发工资的性质不同,前者是法律赋予公民的权利,后者是一种善后工作,不能混淆,也不能替代。原审对该问题的认定是正确的,被申请人被宣告无罪后,国家机关予以赔偿之后,原单位仍应补发其工资、奖金等。申请人关于该问题的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关于第二个问题,仲裁机构虽以被申请人超过仲裁时效不予受理,但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当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对确已超过仲裁申请期限,又无不可抗力或其他正当理由的,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但本案被申请人自接到无罪判决之后,一直要求恢复工作,补发工资、奖金,后单位恢复了被申请人的工资待遇,但未补发工资,直到2004年5月被申请人才与单位就补发工资问题发生争议,因此,原审认为被申请人并不超过时效是正确的。申请人的该再审申请理由亦不能成立。另外,申请人还称二审判决依据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程序违法。经审查,这些证据均在一审中经过质证,有笔录为证,该申请理由也不能成立。总之,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再审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河南省烟草专卖局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卢红丽

代理审判员李建锋

代理审判员杨丽娟

二○○九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魏晶晶(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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