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关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现住(略)。
委托代理人马勇,北京市浩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佟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被告北京大富豪大宅门老园子酒楼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海淀区X路甲X号。
法定代表人白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鲁晓风,北京市康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侵犯发明专利权纠纷
原告关某某诉被告北京大富豪大宅门老园子酒楼有限公司侵犯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08年12月2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4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关某某的委托代理人马勇、佟某某,被告北京大富豪大宅门老园子酒楼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鲁晓风到庭参加了诉讼。
原告关某某诉称:原告系x.X号“蔬菜汁鲍鱼食品及其制备方法”发明专利权人,该专利申请日为2004年12月16日、授权公告日为2007年2月14日。2007年12月1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劳动合同书,约定工作期限为2007年12月1日至2008年11月30日;2008年9月被告提前解除与原告的劳动合同后,原告发现被告没有经其许可仍擅自使用上述专利技术制作“蔬菜汁鲍鱼”,并在店面中以宣传单、原告发明专利证书复印件等形式公开招揽吸引顾客。原告随后主动与被告协商上述专利许可使用费的问题,但被告对原告要求置之不理。综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五万。
被告北京大富豪大宅门老园子酒楼有限公司辩称:原告曾任我方首体店总经理,原告任职期间我方曾在其授权和指导下生产其专利菜品蔬菜汁鲍鱼;并应原告要求,专门印制了相关某传彩页及菜谱,在网站中发布了相关某息。原告离职后,虽未以任何方式通知我方撤销其专利授权,但我方在相关某品主配料及制作上均与该专利有明显区别。我方宣传中均注明原告为专利权人,无虚假描述,在其离职后我方对原菜谱彩页上涉及专利的内容作了覆盖。原告提交的公证书内容含糊,不能证明我方侵权。综上,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双方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北京大富豪大宅门老园子酒楼有限公司承诺自本调解协议签订之日起在x.X号“蔬菜汁鲍鱼食品及其制备方法”发明专利权有效期内未经专利权人关某某的许可不使用该专利;
二、北京大富豪大宅门老园子酒楼有限公司补偿关某某人民币一万元整(已支付);
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五百二十五元由关某某负担(已交纳)。
上述调解协议的内容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上述调解协议于2009年4月22日经双方当事人签署,已具有法律效力,本调解书系对已经生效的调解协议的书面确认。
审判长赵静
代理审判员姜庶伟
人民陪审员郝志国
二○○九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高晓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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