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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某某犯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睢阳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郭某某,男,23岁。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以商睢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某某犯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09年8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黄某乙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因附带民事诉讼,经本院院长批准延长审限两个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合并审理。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朱晓晨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黄某乙,被告人郭某某到庭参加公诉。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人郭某某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黄某乙达成赔偿协议,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黄某乙撤回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8年1月25日下午苗振坤(已判刑)的妻子张某丁(另案处理)驾驶豫x号出租车在平原路给出租车加气时,与同在该站加气的出租车司机黄某乙的妻子张珂发生争执,当天晚上11时许由出租车司机房纪伟约双方到睢阳区商品大世界东门进行调解时,苗振坤伙同张某丁,并纠集被告人郭某某等十几人,开着出租车携带钢管等凶器到现场后持钢管照黄某乙、张珂二人身上猛打,将二人打伤,经鉴定,黄某乙右眼眶部损伤致右眼神经萎缩、无光感,构成重伤;黄某乙右眼眶骨折构成轻伤;张珂右股上段背外侧创口构成轻微伤。并把现场车辆(豫x、豫x、豫x、豫x)不同程度砸坏,经物价鉴定被毁坏物品价值为5480元。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出示了以下证据,1、被告人郭某某的供述;2、同案犯苗振坤供述;3、被害人黄某乙、张某丙陈某;4、证人陈X、荐XX、房XX、田XX、高XX等人的证言;5、法医鉴定结论;6、伤残鉴定,7、抓获经过;8、刑事判决书等有关证明材料。认为被告人郭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告人郭某某系共同犯罪,且一人犯数罪,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郭某某辩解,没有殴打被害人黄某乙。

经审理查明,2008年1月25日下午苗振坤(已判刑)的妻子张某丁(另案处理)驾驶豫x号出租车在平原路给出租车加气时,与同在该站加气的出租车司机黄某乙的妻子张珂发生争执,当天晚上11时许由出租车司机房纪伟约双方到睢阳区商品大世界东门进行调解时,苗振坤伙同张某丁,并纠集被告人郭某某等十几人,开着出租车携带钢管等凶器到现场后持钢管照黄某乙、张珂二人身上猛打,将二人打伤,经鉴定,黄某乙右眼眶部损伤致右眼神经萎缩、无光感,构成重伤;黄某乙右眼眶骨折构成轻伤;张珂右股上段背外侧创口构成轻微伤。并把现场车辆(豫x、豫x、豫x、豫x)不同程度砸坏,经物价鉴定被毁坏物品价值为5480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郭某某供述证实,2008年1月25日,因苗振坤的妻子张某丁在平原路给出租车加气时,与黄某乙的妻子张珂发生争执,受苗振坤邀请前去帮忙,晚上11时许,在睢阳区X路西商品大世界东门处,伙同张某戊等人持钢管打人、砸车。

2、被告人苗振坤供述证实,2008年1月25日晚上8点左右,驾驶豫x号出租车在平原路给出租车加气时,与同在该站加气的出租车司机黄某乙的妻子张珂发生争执,纠集了几辆出租车和老表郭某某,后房纪伟约双方到商品大世界进行调解,郭某某和他的几个朋友用钢管殴打了黄某乙,并砸了几辆出租车。

3、被害人黄某乙证言证实,2008年1月25日夜8点左右,妻子张珂在平原路加气站与张某丁发生纠纷。23时左右,房纪伟约双方到商品大世界东门进行调解,在与房纪伟说话中,从几辆出租车上下来20来多人,有五六个人用钢管将其殴打致伤,出租车被砸。

4、证人张X证言证实,2008年1月25日17点30分左右,在平原路加气站加气时与张某丁发生纠纷,被苗振坤跺了两脚。23时左右,房纪伟约双方到商品大世界东门进行调解,在与房纪伟说话中,从豫x出租车上下来三、四个人,用钢管对黄某乙殴打,当其上前护卫黄某乙时,也被打伤,后几辆出租车被砸。

5、证人陈X证言证实,2008年25日8点多,开着豫x的出租车在平原路加气站加天气时,遇见朋友苗振坤与人吵架,事后与苗振坤、张某丁、张某戊、侯某、郭某某、杨某等人吃饭,有人给苗振坤打电话说要调解此事,苗振坤开车带着他妻子张惠芳和侯某去调解的地方,其开着车拉着郭某某、张某戊等人到文化路行政中心对面,拿了两根钢管然后到了商品大世界东门,看见苗振坤正和下午在加气站跟他发生矛盾的人在一起,郭某某、张某戊等人下车拿着钢管就打那个和苗振坤吵架的人,打过后就拉着他们走了。

6、证人荐XX证言证实,2008年1月25日晚上十一点多,在商品大世界东门,几个人掂着钢管乱打乱砸,黄某乙及妻子张珂被打伤,几辆出租车被砸。

7、证人房XX证言证实,2008年1月25日夜8点左右,张珂与张某丁在平原路加气站发生了纠纷,因与双方相识,晚上十一点约双方在商品大世界东门调解。黄某乙和张珂还有黄某乙的两个朋友开着豫x、豫x、豫x来的。等苗振坤到了之后就给黄某乙、张珂道歉,正说着又来一辆出租车,车上下来几个人就拿着钢管照着黄某乙就打,并照豫x、豫x、豫x、豫x出租车上砸。

8、证人田XX证实证言,2008年1月25日,苗振坤带着他的老表郭某某还有几个人带着东西去打架,打过架之后,苗振坤怕他的车被公安局扣押,想让他的豫x出租车过户到我的名下。

9、证人高XX证言证实,2008年1月25日晚上十一点多,在商品大世界东门,几个人掂着钢管乱打乱砸,黄某乙及妻子张珂被打伤,几辆出租车被砸。

10、商丘市第一人民医院刑事诉讼医学鉴定书证实,鉴定结论:黄某乙右眼外伤性视神经萎缩。

11、商丘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实,鉴定结论:黄某乙损伤系重伤。

12、商丘市公安局睢阳分局法医临床学补充鉴定书证实,结论:①黄某乙右眼眶部损伤致右眼视神经萎缩、无光感、构成重伤。②黄某乙前颅底骨折构成轻伤。③黄某乙右眼眶骨折构成轻伤。

13、商丘商都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关于黄某乙伤残鉴定证实,①黄某乙右眼挫伤构成七级伤残;②黄某乙右侧鹳弓骨折构成伤残十级;③黄某乙前颅底骨折构成伤残十级。

14、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出租车被损毁价值5480元。

15、抓获经过证实,2009年4月1日,郭某某被浙江省宁波市公安局东柳派出所民警抓获。

16、刑事判决书证实,苗振坤因犯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被睢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罚金5000元。

17、协议书证实,郭某某一次性赔偿黄某乙医疗费、伤残赔偿金、误工费等一切经济损伤共计人民币5000元,黄某乙不再要求追究郭某某的刑事、民事责任。

18、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郭某某出生于1986年2月24日。

上述证据经当庭示证、质证,来源合法,客观真实,且能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关于被告人郭某某辩解,没有殴打被害人黄某乙的问题。经查,同案犯苗振坤的供述证实,被告人郭某某和他的几个朋友用钢管殴打了黄某乙,并砸了几辆出租车。证人陈某证言证实,被告人郭某某、张某戊等人用钢管钢管殴打了黄某乙,与被害人陈某,证人证言、法医鉴定等相印证,足以能够认定被告人郭某某对黄某乙实施了殴打行为,因此被告人郭某某辩解理由不充分,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郭某某又故意损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郭某某系共同犯罪,且一人犯数罪,应数罪并罚。被告人郭某某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应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二百七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郭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4月1日起至年2013年9月30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杨某波

审判员侯某法

审判员李艳霞

二00九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袁相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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