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汤某某犯寻衅滋事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睢阳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汤某某,别名宝得,男,32岁。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以商睢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汤某某犯寻衅滋事罪,于2009年9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09年9月11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洪春、李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汤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6年5月30日晚上22时许,被告人汤某某伙同聂亚杰、王某某(二人已判刑)、马某某、赵某、沈某磊、许允波(以上四人均另案处理)等人,手持刀、棍等凶器在商丘市睢阳区古城办事处西环湖路无故将商丘市睢阳区综合高中学生李ⅹ、李一ⅹ、王ⅹ、李二ⅹ等人砍伤,经法医鉴定李ⅹ、李一ⅹ、王ⅹ、李二ⅹ之伤构成轻伤。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宣读了以下证据:1、被告人汤某某的供述与辩解;2、被害人李ⅹ、李一ⅹ、王ⅹ、李二ⅹ的陈述;3、证人聂亚杰、王某某等人证言;4、鉴定结论;5、刑事判决书等相关证据材料,认为被告人汤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寻衅滋事罪,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汤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06年5月30日晚上22时许,被告人汤某某伙同聂亚杰、王某某(二人已判刑)、马某某、沈某某、许允波、赵某(以上四人均另案处理)等人,手持刀、钢管、木棍在商丘市睢阳区古城办事处西环湖路无故殴打商丘市睢阳区综合高中学生李ⅹ、李一ⅹ、王ⅹ、李二ⅹ等人,致李ⅹ、的左股上段背内侧及右股上段背内侧受伤,经鉴定右股上段背内侧创口构成轻微伤,左股上段背内侧创口构成轻伤;致李一ⅹ的左手掌受伤,经鉴定构成轻伤;致李二ⅹ的左面部受伤,经鉴定构成轻伤;致王ⅹ的背中部左侧受伤,经鉴定构成轻伤。、、

另查明,被告人汤某某与被害人李一ⅹ、李ⅹ均已自愿达成民事和解协议,且履行完毕,被害人李一ⅹ、李ⅹ撤回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王ⅹ、李二ⅹ以私下和解为由不附带民事诉讼,四名被害人均要求对被告人汤某某从轻处罚。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被告人汤某某供述证实,2006年5月30日晚上,在睢阳区大隅首迅雷网吧上网,马某某找到汤某某说去西关玩,走到西门外桥头南见十几个人在那站着,一会儿打起来,汤某某就走了。当庭表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

2、同案人聂亚杰供述证实,2006年5月30日,聂亚杰在迅雷网吧上网,晚上七八点钟,马某某去网吧找到聂亚杰,又找到汤某某,说姬红涛领着人到学校找事,汤某某就打几个电话,联系的有社会上的人也有学生,让他们在西关桥头等,汤某某还在网吧叫了十几个人,在去西关的路上,走到小隅首,遇见沈某某领着十几个人在那等,马某某让分两批走,到西关吊桥汇合,到西关吊桥西往南护城河上,见站满了人,大部分都拿着东西,有拿刀的、拿棍的、拿钢管的,马某某拿一根木棍,汤某某拿一根钢管,沈某某、赵某拿的刀,其他的人都不认识,过一会从南面过来二十多人,快到跟前时,有人喊把他们围住,我们这班人将这些人围住后,大家乱打起来,具体谁打的谁,因天黑,场面又乱没看清楚,打的有三四分钟,就跑啦。

3、同案人王某某供述证实,2006年5月30日夜21点多钟,和刘森、许允波、贾建坤一块去城里上网走到西城门里侧100米处,遇见沈某才,他说人都找好了,回去看看吧,王某某就随沈某才去西关,在桥西往南二三十米处,有六七十口人都在那站着,马某某说东西这都拿过来,人都在这等会,等了两分钟,有两三个社会上的人拿过来一二十根木棍,发给大家,过一会对方有十来人过来,我们这班人就往前冲,对方的人就跑,这班人就追撵着打,大约有半分钟,王某某就走了,没有动手打。

4、同案人马某某供述证实,2006年5月30日,与聂亚杰及聂亚杰的同学去迅雷网吧上网碰见汤某某,马某某接到一个电话说姬红涛领几十个人到学校找事,把这事和汤某某、聂亚杰说后,汤某某就打电话联系了十几个社会上的人在西关桥头等,随后,和聂亚杰、汤某某及他的五、六个朋友就去西关桥头处集合,走到西门里碰见赵某、沈某才领着十几个人,我们这方共汇合二三十人,大家手中都掂着刀、棍等工具,从南面过来几个人,汤某某和走在前面的人开始打起来,这时汤某某找的有20人坐三辆面的车过来,当时打的很乱,乱砍、乱打,天黑看不清谁打的谁,打的有十几分钟都跑了。

5、同案人赵某供述证实,2006年5月30日晚上21点多钟,马某某叫去西城门桥处等他,见聂亚杰、王某某、汤某某有四五十人手里持有木棍和刀,一个不认识的人分给赵某一把刀,过了十来分钟开始乱了,看双方要打架,赵某把刀扔进了桥北侧的护城河里到星愿网吧上网去了。

6、同案人许允波供述证实,2006年5月30日晚上9点多钟,去城里上网,在小隅首碰见马某某、郝齐伟等二十多个人,郝齐伟让跟着去玩,走到西门外100米处,这些人不走了,开始发棍,这时从南面过来六七个人,汤某某喊声打,这边的人开始乱打,见此情景就跑了。

7、同案人贾建坤供述证实,2006年5月30日晚下夜自习后,和同学刘森、王某某、许允波到县城去玩,在小隅首遇见沈某才领着三四个人,他让跟着去西关打架,在西关桥头往南一点河沿处,见有三十多人在那站着,有人还发给贾建坤一根两尺长的木棍,跟着往南走了有五十米,听见前面打了起来,没多大会有人喊派出所的来了,人都各自跑了。

8、被害人李ⅹ陈述证实,2006年5月30日21时许,和王ⅹ、李一ⅹ、刘一ⅹ、刘二ⅹ等人准备去西关吃饭,走到西关桥南约200米处,被大约有二三十人截住,先被一人用钢管砸一下,另外一人用刀朝其腿上砍了一下,又被人跺进城湖里,后被附近的居民救出,因天黑和人多,不知道是谁用钢管砸的,也不知道谁用刀砍的,但认识的人中有聂亚杰和王某某。

9、被害人李一ⅹ陈述,2006年5月30日21时许,和王ⅹ、李ⅹ等人准备去西关吃饭,走到西关桥南约100米处,被大约有二十多人拦住,这些人大部分手里都拿有东西(钢管、劈刀),赵某说“打”,一个人用刀朝身上砍,用手一挡,手被砍伤了,因天黑没看清谁砍的,在这伙人中认识的还有聂亚杰。

10、被害人王ⅹ陈述,2006年5月30日21时许,和李一ⅹ等七八人准备去吃饭,走到西关桥南约300米处,被大约有三十多人拦住,这些人有拿钢管的,有拿刀的,还有拿棍的,都不认识,其中一个人用刀将背部砍伤。

11、被害人李二ⅹ陈述,2006年5月30日晚上,和朋友吃过饭后,走到离西关桥头约四五十米处,被一群人拦住,其中一个人用刀朝其背部砍了一刀,另一个人朝其脖子上砍了一刀。

12、证人王ⅹ证言证实,2006年5月30日晚9点多钟,和同学刘一ⅹ、李一ⅹ、李二ⅹ、李ⅹ、王ⅹ准备到西关大众餐馆吃饭,和李二ⅹ、李一ⅹ三人沿西关外环河路往饭店去,走到离桥有100多米处时,被几十人围住殴打了一顿,认识的有汤某某、聂亚杰,他俩手里掂着刀。

13、证人刘一ⅹ证言证实,2006年5月30日晚21时许,和王ⅹ、李一ⅹ等人去饭店吃饭,走到离桥约二三十米处时,被一群人围住殴打了一顿,王ⅹ、李一ⅹ被打伤。

14、证人张ⅹⅹ(户籍民民警)证言证实,宝得是汤某某的小名。

15、商丘市公安局睢阳分局法医临床学检验鉴定书结论证实,李ⅹ右股上段背内侧创口构成轻微伤,左股上段背内侧创口构成轻伤;李一ⅹ左手之损伤,构成轻伤;李二ⅹ左面部创口构成轻伤;王ⅹ左背创口构成轻伤。

16、协议书、收据、撤诉书、调查笔录证实,经双方协商被告人汤某某亲属自愿赔偿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一ⅹ、李ⅹ经济损失,且已履行完毕,被害人王ⅹ、李二ⅹ以私下和解为由不附带民事诉讼,四名被害人均要求对被告人汤某某从轻处罚。

17、刑事判决书证实,同案人聂亚杰、王某某均已被判刑。

18、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汤某某批捕外逃后被抓获

19、户籍证明证实,汤某某出生于1977年2月19日。

上述证据均当庭示证、质证,来源合法,客观真实,且能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汤某某伙同聂亚杰、王某某、马某某、沈某某、赵某等人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汤某某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汤某某已赔偿被害人李一ⅹ、李ⅹ、王ⅹ、李二ⅹ的经济损失,争得被害人谅解,可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汤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4月8日起至2010年4月7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徐明立

审判员侯贤法

审判员李艳霞

二○○九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袁相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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