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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蔡某乙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攸县人民法院

原告蔡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攸县人,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易文成,湖南人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刘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攸县人,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丁石岩,湖南人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本院于2009年2月2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蔡某乙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王艳艳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蔡某乙诉称:1986年原、被告经他人介绍相识,同年10月在攸县X镇人民政府登记结婚。1987年8月生育女孩蔡某娇,1989年4月生育男孩蔡某龙。1995年原、被告拆除原告老屋建新屋一栋(三空两层)。婚后原、被告感情一般。从2004年3月开始,双方因发生纠纷分居至现在。2008年2月份,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后经法院做调解工作,原告撤回起诉。撤诉后,原、被告仍然处于分居状态,夫妻关系继续恶化。故原告再次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解除原、被告婚姻关系并合理分割财产。

被告刘某某辩称:原告所诉属实,但被告不同意离婚,因为原告要求离婚,是因为原告有外遇。原告如果坚持要求离婚,须给予被告经济补偿。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86年经他人介绍相识,同年10月份双方自愿在攸县X镇人民政府登记结婚。1987年8月共同生育女孩蔡某娇,1989年4月生育男孩蔡某龙。婚后原、被告夫妻感情一般。从2004年3月份开始,原、被告因发生纠纷分居至今。2008年2月份,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后经法院做调解工作,原告撤回起诉。但撤诉后,原、被告仍然处于分居状态,夫妻关系继续恶化。故原告再次起诉至法院。

另查明,原、被告于1995年共同在攸县X镇X村上蛟塘组拆除原告老屋建造三空两层新屋一栋,没有夫妻共同债权、债务。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蔡某乙与被告刘某某自愿离婚。

二、由原告蔡某乙补偿被告现金x元,原告蔡某乙自愿在2009年3月23日之前支付被告刘某某现金x元,下差现金x元在2009年4月10日之前付清。

三、夫妻共同财产即位于攸县X镇X村上蛟塘组的三空两层房屋座身左边的两空房子归被告刘某某所有。

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蔡某乙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字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王艳艳

二ΟΟ九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陈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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