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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樊某某诉被告赵某某借款一案一审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临颍县人民法院

原告:樊某某,曾用名樊某套,男,56岁。

被告:赵某某,女,40岁。

原告樊某某诉被告赵某某借款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9月3日受理后,由审判员王涛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樊某某诉称:2007年4月13日,在杨某某、董某某在场的情况下,原告樊某某借给被告赵某某现金6000元,被告赵某某给原告樊某某出具了借款手续,后来被告的父亲代还200元,余款5800元经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还。今依法起诉,要求被告赵某某偿还借款58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缺席无答辩。

经审理查明:2007年4月13日,在杨某某、董某某在场的情况下,原告樊某某借给被告赵某某现金6000元,被告赵某某给原告樊某某出具了借款手续,被告在其出具的借条上还注明“经手人杨某某、董某某”字样。后被告父亲代还200元,余款5800元经多次催要被告至今仍未偿还,引起本诉。

上述事实有欠条在案为凭,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借款有欠条在案,故原告请求成立,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可视为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赵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偿还原告樊某某5800元。

本案受理费50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王涛

二○○九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田振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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