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原告梁某甲诉称被告杨某丁、卢某己、平顶山市第五十六中学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原告梁某甲,男,X年X月X日生。

法定代理人梁某乙,男,X年X月X日生,系原告之父。

委托代理人王某丙,男,河南博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某丁,男,X年X月X日生。

法定代理人杨某戊,男,X年X月X日生,系原告之父。

被告卢某己,男,X年X月X日生,汉族。

法定代理人卢某庚,男,X年X月X日生,汉族,系原告之父。

被告平顶山市第五十六中学。

法定代表人王某辛,系该校校长。

委托代理人周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原告梁某甲诉称被告杨某丁、卢某己、平顶山市第五十六中学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梁某甲于2009年4月9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6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梁某甲的法定代理人梁某乙、委托代理人王某丙,被告杨某丁的法定代理人杨某戊、被告卢某己的法定代理人卢某庚、被告平顶山市第五十六中学的委托代理人周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梁某甲诉称,我与被告杨某丁、卢某己系平顶山市第五十六中九年级三班同学,2008年12月29日上午10点左右,我在学校组织的升旗活动后,被二被告追逐摔倒致右胫骨骨折,先后去平煤六矿医院、平煤集团总医院住院治疗30天,后经鉴定为九级伤残,造成我各项损失6万余元。事情发生后经学校多次调解未果,我认为被告杨某丁、卢某己对我伤害有直接关系,应承担赔偿责任。被告平顶山市第五十六中未尽到管理职责,也应承担相应责任,故要求三被告连带赔偿我医疗费5936.34元,营养费3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00元,护理费1200元,交通费166元,伤残抚慰金x.2元,鉴定费600元,精神损失费x元,共计x.54元。

被告杨某丁辩称,原告所诉不是事实,学校升旗后,我和旁边的同学在操场站着,原告和后边的同学一块到我的身边说:“杨某丁你可厉害。”就搂着我,原告和我都摔倒了,卢某己在我身上压着,我在原告身上压着,之后就起来了,原告就骨折了,后来学校调解没有调解成,我没有责任,我不同意赔偿。

被告卢某己辩称,原告所诉与事实不符,原告所说的追逐不是事实,原告和杨某丁不知道怎么回事就摔倒了,后来我去拉杨某丁起来时,后边又有人推了一下我就也压上去了。如果司法鉴定是摔骨折我不承担责任,原告要求赔偿费用过高,我是为了去拉杨某丁,现在原告起诉我,原告给我造成精神压力很大,我要求原告赔偿我精神损失费x元。

被告平顶山市第五十六中学辩称,2008年12月19日是星期一第二节课后,升完国旗刚散场,九(3)班的同学陆续回到本教室门前进行课间活动,据调查,追逐打闹是原告引起的,接着被二被告追逐绊倒,并压在梁某甲的身上,而致其右胫骨骨折。当时受害人已年满15周某零3个月19天,是具有辨别是非能力的一位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同学之间追逐打闹是一种危险活动,历来为学校所禁止的,《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第20条规定:中学生“不准在教室和校园内追逐打闹……”由此说明,原告受伤是杨、卢某被告过失作为的后果,原告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事发后,班主任老师和校领导在第一时间赶到现场,及时抢救原告,将其送入平煤六矿职工医院治疗,并通知其家长。随后又根据治疗情况,适时建议家长将其及时转到平煤总医院治疗,并为其手术支付1000元的医疗费。校领导对此事极为重视,又多次与三方家长协商,前后三个多月,由于三方家长对此事认识有差异,久议未果。我校尽到了管理责任,学校与原告受伤构不成任何因果关系。在此案件中也无任何过失或不当行为。不应当承担原告的赔偿责任,请求依法驳回原告对我校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原告梁某甲系被告平顶山市第五十六中学九年级三班学生,与被告杨某丁、卢某己系同班同学关系,2008年12月29日上午10点左右原告在被告五十六中学第二节课后,学校升完国旗散场后,原告与被告杨某丁、卢某己追逐打闹玩耍期间,原告被绊倒,有被告杨某丁压在原告身上,被告卢某己又压在杨某丁身上,造成原告受伤在平煤集团六矿职工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为原告右小腿胫骨骨折,住院23天,医疗费为1099.33元,2009年1月20日原告骨折需手术转到平煤总医院手术治疗到本月27日出院,住院7天,医疗费为4512.01元,原告二次住院共30天,医疗费共计5611.34元,原告住院期间,被告杨某丁给付原告医疗费600元,被告卢某己给付原告医疗费500元,被告平顶山市第五十六中学给原告垫付手术费1000元。原告于2009年3月3日,经平顶山平安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以平安司鉴所(2009)临鉴字第X号鉴定意见书,鉴定结论为:被鉴定人梁某甲伤残等级为九级。因原、被告达不成赔偿协议,原告起诉要求三被告赔偿医疗费5611.34元,住院伙食补助费每天10元×30天=300元,营养费每天10元×30天=300元,护理费原告父亲梁某乙误工30天,月工资为2910元,每天工资要求每天40元×30天=1200元,交通费166元,伤残赔偿金x.05元×4年=x.2元,鉴定费600元,精神抚慰金x元,共计x.54元,故引起诉讼。

上述事实,原告提供证据有,平顶山市第五十六中学调查情况1份,诊断证明1份,平煤总医院病历复印件16份,出院证1份及病人费用清单2份,平煤六矿职工医院医疗票据1份,平煤总医院医疗票据6份,平顶山平安法医临床鉴定所伤残鉴定意见书1份,鉴定费收据1份,平顶山天安煤业股份有限公司五矿维修一队梁某乙工资证明1份,交通费,被告平顶山市第五十六中学提供证据有,被告杨某丁、卢某己、银明康、孙跃民及九年级三班班主任书写情况材料复印件各1份,原告收款条复印件1份及庭审笔录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原告梁某甲系被告平顶山市第五十六中学九年级三班中学生,2008年12月19日上午第二节课后,学校升完国旗,原告与被告杨某丁、卢某己进行追逐嬉闹中,由被告杨某丁将原告压在其身上,后被告卢某己又压在被告杨某丁身上,造成原告梁某甲右小腿胫骨骨折,经鉴定为九级伤残系事实。原告梁某甲,被告杨某丁、卢某己在这次伤害中,均不是故意,但原、被告应当知道自己嬉闹中,会产生什么样的后果,因原、被告均已满15周某,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属未成年人,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未成年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后果,应有其法定监护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原告受伤主要是被告杨某丁将原告摔倒打闹压在原告身上造成了伤害,其应承担原告民事赔偿责x%,被告卢某己在打闹中又压在被告杨某丁身上是造成原告受伤起到扶助作用,其应承担原告民事赔偿责x!%,原告梁某甲在这次伤害中也应承担自己过错的民事赔偿责x`%。被告平顶山市第五十六中学对在校未成年学生疏于管理,其应承担该民事赔偿责任的5%.故对原告梁某甲要求三被告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误工费、伤残赔偿金、鉴定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且对原告医疗费5936.34元票据有325元不符合规定,实际医疗费为5611.34元,原告交通费166元票据有37元不符合规定,实际为129元,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x元过高,综合全案情形以赔偿1000元为宜,原告应当承担自己诉讼部分相应的诉讼费用,被告杨某丁辩称,学校升完国旗后,我和旁边的同学在操场站着,原告和后边的同学一块到我身边说“我可厉害”,就搂着我,原告和我都摔倒了,我在原告身上压着,被告卢某己在我身上压着,之后就起来,原告就骨折了,后经学校调解没有调解成,我没有责任,不同意赔偿原告。被告杨某丁未提供相关证据加以佐证,没有法律依据,故对其辩称理由,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卢某己辩称,原告所说的追逐不是事实,原告和被告杨某丁不知道怎么回事就摔倒了,后来我去拉杨某丁起来时,后边又有人推了一下我就也压上去了。如果司法鉴定是摔骨折我不承担责任。原告要求赔偿费用过高,我是为了去拉杨某丁起来,现在原告起诉我,给我精神压力大,造成我精神损失,我要求原告赔偿我精神损失x元,被告卢某己未提供证据加以佐证,没有法律依据,其要求原告赔偿精神损失,庭审中不要求反诉,故对其辩论理由,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平顶山市第五十六中学辩称,原告受伤是杨、卢某被告过失作为的后果,原告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原告受伤与学校构不成任何因果关系,学校当然不承担责任,要求驳回原告对其诉讼请求,其证据不足,没有法律依据,故对被告学校辩称理由,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七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杨某丁(法定监护人父母)、被告卢某己(法定监护人父母)、被告平顶山市第五十六中学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原告梁某甲医疗费5611.34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00元,营养费300元,原告父亲护理误工费1200元,伤残赔偿金x.2元,鉴定费600元,交通费129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共计x.54元,其中被告杨某丁应承担x.99元,扣除已付原告的600元,实际赔偿原告x.99元,被告卢某己应承担x.56元,扣除已付原告的500元,实际赔偿原告x.56元,被告平顶山市第五十六中学应承担2752.43元,扣除已付原告的1000元,实际应赔偿原告1752.43元,原告梁某甲自负x.56元。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10元,原告承担447元,被告杨某丁承担482元,被告卢某己承担413元,被告平顶山市第五十六中学承担68元,以上诉讼费用由原告垫付,待执行时三被告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诉状,并按时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陈德全

审判员袁淑扬

审判员佘明光

二○○九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曹岩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764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