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周某甲,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攸县人,农民,住(略)。
被告周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攸县人,农民,住(略)。
本院于2009年2月2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周某甲与被告周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王小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周某甲诉称:原、被告经他人介绍相识不到半年,于2005年6月1日双方自愿在攸县民政局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育男孩周某来。因双方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原、被告经常为生活琐事发生纠纷,原、被告没有举行婚礼也没有订婚,故双方未共同生活,夫妻感情淡溥,且双方各自外出打工,分居达三年之久。被告曾于2008年3月份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起诉到法院要求离婚,后被告撤回起诉,但原、被告夫妻关系并未真正得到改善。夫妻感情确实已完全破裂,无和好可能。现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原、被告婚姻关系;婚生小孩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生活费300元,以及今后的一半教育费和保健费;并支付前三年未给小孩的生活费8000元;返回婚姻存续期间共同收入x元;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周某乙辩称:原、被告确实已分居三年,夫妻感情淡溥,被告同意离婚;被告要求抚养小孩,不要求原告支付抚养费;原告返还被告曾送给原告的四金(金耳环、金戒指、金项链、金手镯)。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他人介绍相识不到半年,便于2005年6月1日双方自愿在攸县民政局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育男孩周某来。因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双方经常为生活琐事发生纠纷,且双方各自在异地打工,分居达三年之久。被告曾于2008年3月份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起诉到攸县人民法院要求离婚,后被告撤回起诉,但原、被告夫妻关系并未真正得到改善。故原告起诉至本院。
另查明,原、被告在婚姻存续期间没有共同财产,共同债权、债务。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一、原告周某甲与被告周某乙自愿离婚。
二、婚生男孩周某来由原告周某甲直接抚养,由被告周某乙每月支付小孩抚养费150元直至小孩成年为止,支付时间为每年12月份;小孩仍系双方子女;被告周某乙享有探望权。
三、原告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周某甲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字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王小红
二ΟΟ九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陈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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