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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某甲与被告张某乙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攸县人民法院

原告张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攸县人,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丁凌,湖南人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张某乙,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攸县人,农民,住(略)。

本院于2009年3月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张某甲与被告张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周南兰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甲诉称:原、被告于2006年农历5月份经人介绍相识,相识后原告外出打工,双方往来较少。2007年3月9日双方自愿在攸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俩人一起到广州打工。由于原、被告双方婚前缺乏了解,再加上双方性格差异较大,婚后缺乏沟通,致使双方感情日益淡薄。2007年年底原、被告父母因家庭琐事发生纠纷,为此,双方感情出现裂痕。并且原告与被告便开始分居,至今已近两年。期间双方也曾多次提到过协议解除双方的婚姻,但是因原、被告均在外打工,一直未正式办理离婚手续。故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解除原、被告的婚姻关系。

被告张某乙辩称:原告所诉原、被告结婚经过、夫妻感情不和是事实,被告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2006年农历5月份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2007年3月9日双方自愿在攸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双方共赴到广州打工。由于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双方性格差异较大,婚后缺乏沟通,致使双方感情日益淡薄。2007年年底,原、被告父母因家庭琐事发生纠纷,导致双方感情产生裂痕,并且原、被告开始分居至今。期间原、被告曾多次协商离婚未果。故原告起诉至法院。

另查明,原、被告在婚姻存续期间没有共同财产和共同债权、债务,且双方婚后无共同子女。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原告张某甲与被告张某乙自愿离婚。

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甲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字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周南兰

二ΟΟ九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陈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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