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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宋某某就与被告左某某、马某、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岳阳中心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汩罗市人民法院

湖南省汨罗市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1)汨民初字第X号

原告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长沙县人,个体工商户(略)。

委托代理人胡敦,系汨罗市罗城法律服务所(略),特别授权。

被告左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汨罗市人,司机,住(略)。

被告马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州县人,司机,住(略)。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岳阳中心支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毛咏梅,系湖南云梦(略)事务所(略),特别授权。

原告宋某某就与被告左某某、马某、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岳阳中心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于2010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原告诉称,2010年10月21日,原告乘座马某所驾驶的湘x轻型厢式货车行驶至107国道x+400M处时,该车与被告左某某驾驶的湖南x农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原告受伤。原告受伤后,先后在湖南省中医药研究院附属医院、解放军163医院及屈原管理区人民医院住院治疗。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岳阳中心支公司承保了湖南x农用车的交强险。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三被告赔偿原告因交通事故所造成的各项损失x.7元。被告左某某、马某、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岳阳中心支公司均辩称,同意协商调解。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各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宋某某因交通事故所造成的各项损失x.7元,由被告左某某承担2800元,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岳阳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x.9元,上述款项限两被告于2011年2月18日前支付;

二、原告宋某某放弃对被告马某的诉讼请求;

三、各方无其它争议。

本案案件受理费及诉讼保全申请费874元,原告自愿承担。

各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各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刘某

二0一一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李雪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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