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韩某甲等五人上诉长垣县人民政府、长垣县畜禽养殖有限公司颁发林权证纠纷一案行政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韩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

上诉人(原审原告)韩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

上诉人(原审原告)韩某丙,男,X年X月X日出生。

上诉人(原审原告)韩某丁,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郭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长垣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薄某某,任县长。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长垣县林业局干部。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长垣县畜禽养殖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韩某戊,任经理。

委托代理人周新全,河南未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韩某甲等五人因与长垣县人民政府、长垣县畜禽养殖有限公司颁发林权证纠纷一案,不服原阳县人民法院(2008)原行初字第40-X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二审诉讼中,上诉人之一韩某启死亡,其子韩某辉作为其近亲属表示不愿继续进行诉讼,全权委托郭某某代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长垣县畜禽养殖有限公司于2002年9月成立,并于2002年10月6日与长垣县X镇X村民签订土地租赁合同,并雇用本村村民在租赁的土地上种殖树木。2003年2月19日,河南省计划发展委员会以豫计农经[2003]X号文件批复,同意第三人建设九龙农庄生态农业示范园,2003年3月5日,第三人与长垣县人民政府签订了退耕还林合同,并按国家政策将退耕还林补助款发放到农户,农户已领取足额补助款,并己按合同履行。2003年4月16日第三人向被告提出林权登记申请,并同时提供了对林木拥有所有权的相关证明材料。被告审查后,于2003年6月1日进行了公告,公告期满无其他人提出异议。2003年7月1日,被告为第三人颁发了长林证字(2003)第x号林权证。2008年2月19日,原告不服被告向第三人颁发的林权证,向新乡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新乡市人民政府于2008年6月8日下发了新政复决字[2008]第X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被告向第三人颁发的长林证字(2003)第x号林权证。原告仍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依法撤销被告向第三人颁发的长林证字(2003)第x号林权证。

一审判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第三人租赁村民的土地进行退耕还林,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并已经河南省计划委员会批准,亦与长垣县人民政府签订了退耕还林合同,第三人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和政策。第三人与村签订土地租赁合同,经过要约和承诺,并公开合同内容,该合同已经履行。第三人种植树木并进行管理,已经取得了林木的所有权。第三人向被告申请颁发林权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审查第三人提供的相关材料,并进行实地核实,经过公示公告,依照法定程序为第三人办理林权证。被告的行政行为事实清楚,程序合法,应予维持。原告要求撤销被告的具体行政行为,依据不足,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判决:维持长垣县人民政府为第三人长垣县畜禽养殖有限公司颁发的长林证字(2003)第x号林权证。

韩某甲等五人不服,上诉称,1、被上诉人长垣县畜禽养殖有限公司申请办理林权证的行为超越了其法定的、已登记的经营范围,因此该林权证是无效的;2、被上诉人长垣县畜禽养殖有限公司提供的《土地租赁合同书》,上诉人并不知情,也未签字,且根据合同约定该合同未经公证不发生效力,这个合同是空合同,并未实际履行,被上诉人长垣县人民政府在办理林权证时未进行认真审核,违反法定程序;3、2003年、2005年至2008年的退耕还林款去向不明,2004年的退耕还林款被长垣县长垣县畜禽养殖有限公司克扣了一部分。综上所述,应当依法撤销长垣县人民政府为长垣县畜禽养殖有限公司颁发的长林证字(2003)第x号林权证,应当撤销原审判决,支持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长垣县人民政府答辩称,1、长垣县畜禽养殖有限公司的经营范围原来限于养殖,但后来其提出了更改经营范围的申请;2、本案中涉及的《土地租赁合同书》符合合同双方的真实意愿,应当确认其效力,合同即使未实际履行也是发生在颁发林权证之后,不影响颁发林权证的合法性;3、退耕还林款是否足额发放发生在颁发林权证之后,与本案无关。综上,长垣县人民政府为长垣县畜禽养殖有限公司颁发林权证的行为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应当依法予以维持。

长垣县畜禽养殖有限公司答辩称,1、根据新的司法解释,超越经营范围的行为并不当然无效;2、本案的土地租赁合同已经实际履行,已经履行了主要合同义务的合同应当认定其有效性,林权证的发放是对客观事实的法律确认;3、退耕还林款的发放与颁发林权证的程序并未任何关联,上诉人应通过其他途径解决该问题。总之,原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请求二审法院依法予以维持。

案经本院审理,查明事实与一审一致。

本院认为,长垣县人民政府享有为林权权利人颁发林权证的法定职权。其在收到长垣县畜禽养殖有限公司要求颁发林权证的申请后,对申请人的登记申请以及相关材料进行了审查,并进行了实地核实,经审核认为申请人所提供材料真实有效,又按照规定在林木林地所在地予以公告,公告期间无人提出异议,长垣县人民政府对长垣县畜禽养殖有限公司的申请予以登记并颁发了长林证字(2003)第x号林权证。其颁发林权证的具体行政行为符合《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一审判决予以维持是正确的。上诉人上诉理由不足,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孙琦

审判员郭某涛

审判员随伟

二○○九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陈洁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659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