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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某某因与再审被申请人信阳市平桥区明港镇大胡某仝北村民组承包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向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再审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略)。

诉讼代表人胡某某,该村X组长。

再审申请人向某某因与再审被申请人(略)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年6月18日作出的(2007)信中法民终第X号民事判决,向某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

再审申请人向某某申请再审称:1、我不是本案适格的被告,被告应当是发包方,原审认定主体错误;2、本案漏列第三人仝士才,且原告不是在三分之二以上村民民主议定后提出诉讼,应当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3、一二审认定的证据没有经庭审质证,认定的事实错误,原告起诉已超过诉讼时效;原审法院适用《合同法》、《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是错误的;而且自己享有优先承包权,无效合同被确认后,原来的投资也没有得到解决,请求再审。

再审被申请人(略)没有提供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X组织法》的规定,在民事活动中,村X组长依据村民决议对外行使民事权利,民事主体是村X组,而非村X组长。再审被申请人(略)与再审申请人达成了承包合同,双方即是承包合同的权利主体。再审申请人申请称,原审法院应当以发包方为被告,自己不是本案适格的被告及漏列第三人仝士才的理由不符合法律规定,原审判决并无不当。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1997年5月11日签订的承包合同没有经村民大会决定。原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承包土地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X组织法》等法律规定,认定该合同违犯民主议定原则,确认合同无效,是正确的。申请人申请再审称自己享有优先承包权和无效合同被确认后,原来的投资没有得到解决等问题,因在原审诉讼中申请人没有提出,申请人可另行通过诉讼解决。申请人申请称,一二审认定的证据没有经庭审质证,本案已超过诉讼时效的理由,没有证据支持。原审判决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再审申请人向某某的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再审申请人向某某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卢红丽

代理审判员岳俊峰

代理审判员徐国俊

二○○九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魏晶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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