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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某某等委托创作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原审反诉被告)卢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谭志宇,北京市鼎弘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原审反诉原告)北京华影天诚影视文化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滨河工业区零号区X号。

法定代表人颜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金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北京华影天诚影视文化投资有限公司法律顾问,住(略)。

上诉人卢某某、北京华影天诚影视文化投资有限公司(简称华影天诚公司)因委托创作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简称原审法院)于2009年1月12日作出的(2008)西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简称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9年3月1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008年9月,卢某某起诉至原审法院称:我与华影天诚公司于2007年12月26日签署《委托创作电视剧本合同》(简称“合同”),约定剧名暂定为《孟定之恋》,长度为三十集。我负责第十六集到三十集共十五集的创作,每集创作报酬为人民币1万元。合同签订后,我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并交付了剧本,并对剧本进行了修改。按合同约定,华影天诚公司应于收到第一稿完成剧本并通过后向我支付创作报酬累计为总稿x)%,即x元,但华影天诚公司仅支付了约定稿xg00%,即x元,其余款项拖欠至今。而按照合同的约定,剩x%稿酬于华影天诚公司开机前三天支付,现鉴于华影天诚公司迟迟不开机,并拒不支付上述剩余款项,按照该合同的约定,因华影天诚公司自身原因迟迟不能开机,应支付给我合同约定的全部稿酬。此外,合同约定:“甲方未按时结算乙方稿酬时,每超过一天需另行支付乙方欠付款部分的千分之一作为违约金”。综上,请求法院判令华影天诚公司:1、支付拖欠的稿酬x元;2、支付违约金某2008年3月1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按每日105元计算;3、承担本案诉讼费。

华影天诚公司辩称:卢某某仅向我公司提供了《孟定之恋》第十六至十八集剧本,对此我公司已经支付了稿酬。此后,卢某某未提交剩余剧本,致使我公司无法按照计划拍摄《孟定之恋》一剧,因此不应支付相应的稿酬。卢某某向我公司员工钱钢交付剧本,不能认为其向公司履行了合同义务。对于卢某某要求的违约金,我公司并不存在违约行为,故不同意支付。

华影天诚公司提出反诉,诉称:我公司与卢某某于2007年12月26日签订了合同,我公司委托卢某某完成《孟定之恋》一剧第十六集到三十集的剧本创作工作。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卢某某先后两次将第十六至十八集剧本提供给了我公司,我公司按约支付了相应的稿酬,共计x元。然而,在履行了前两次剧本的创作义务之后,卢某某一直未将完整的剧本初稿正式交付我公司。后经多次打电话催要仍未提供。鉴于卢某某迟延履行其应尽的合同义务,我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返还已支付的稿酬。故提起反诉,请求法院判令:1、解除双方签订合同;2、卢某某返还已经支付的稿酬x元;3、卢某某承担诉讼费用。

卢某某针对华影天诚公司的反诉辩称:我已经将创作完成的剧本交付给华影天诚公司的钱钢、冯坤二人,并按要求进行了修改,已经按约履行了合同义务,故不同意华影天诚公司提出的诉讼请求。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

卢某某与华影天诚公司于2007年12月26日签订合同,约定:一、委托创作内容:华影天诚公司(甲方)委托卢某某(乙方)根据文学作品《云南遗梦》为甲方创作电视剧剧本,剧名暂定《孟定之恋》,长度为三十集。乙方负责第十六集至三十集共十五集的创作,每集的篇幅应在三十五场至四十场戏(不含空镜)以上,每集文字最少不低于x字,平均每集字数不低于x字,可供拍摄的时间长度不少于50分钟。二、交稿时间与方式:乙方以打印稿和电子版方式,分4次交付甲方该剧剧本创作稿。具体交付时间为:1、乙方于2007年12月20日前完成第十六集剧本,并根据甲方意见在12月23日前完成修改;2、乙方于2008年2月15日前完成第十六集至三十集剧本;3、乙方于2008年3月1日前完成剧本的修改;4、甲方在分次收到乙方交付的稿件或全部初稿后,须于三天内通知乙方稿件是否通过或提出修改意见。三、剧本创作报酬:甲方以每集1万元人民币(税后)标准支付乙方该剧本创作稿酬。四、付款方式与时间:1、甲方收到第十六集剧本并通过后支付乙方约定稿x$%。2、甲方收到第十七、十八集剧本并通过后支付乙方约定稿xg650%。3、甲方收到第一稿完成剧本并通过后支付乙方约定稿xc36y%。4、甲方在开机前三天支付乙方约定稿x%……六、合同的终止及违约责任:2、因甲方自身原因致使本委托创作合同不能继续履行时,甲方应支付乙方已完成创作部分相应的稿酬。3、甲方未按时结算乙方稿酬时,每超过一天需另行支付乙方欠付款部分的千分之一作为违约金。4、若乙方未能按照合同规定日期交付作品,每逾期一天,甲方将扣出应付乙方报酬的千分之一作为违约金,并有权要求乙方赔偿由此给甲方拍摄造成的直接损失。5、因乙方未能按本合同或补充协议规定的时间完成创作任务或乙方发生侵权行为致使本委托创作合同不能继续履行时,甲方有权追回已付乙方的定金某预付款,同时乙方还须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卢某某于2008年2月15日前陆续完成了剧本第十六集至三十集的创作,将剧本电子版以邮件形式发送给华影天诚公司的工作人员冯坤、钱钢二人,并按二人要求进行了剧本的修改。截至本案在原审法院开庭之时,《孟定之恋》一剧尚未开机。

冯坤、钱钢二人在华影天诚公司任职期间负责电视剧《孟定之恋》的剧本策划、监制、立项、筹备等工作。在卢某某与华影天诚公司签约后,冯坤、钱钢二人负责与卢某某联系,卢某某完成的剧本由其二人提供给公司。同时,钱钢的工作职责主要是对剧本进行质量上的把关。

华影天诚公司分别于2008年1月9日、2008年2月1日向卢某某支付了约定稿x%,共计x元,尚有x元稿酬未予支付。

上述事实,有卢某某提交的合同、证人冯坤、钱钢的证人证言,华影天诚公司提交的收条、个人业务凭证及当事人陈述在案佐证。

原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双方签订的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履行各自义务。本案中主要涉及是否能够认定卢某某已经交付剧本以及是否符合合同中约定的付款条件的问题。原审法院庭审中,卢某某申请证人冯坤、钱钢出庭证明其已经交付剧本这一事实,在庭审中两位证人出庭接受了原审法院合议庭的询问及当事人的质询,华影天诚公司对证人陈述的事实表示认可,同时华影天诚公司法定代表人颜某某向原审法院提供的书面材料中也认可冯坤、钱钢负责与编剧联系,编剧完成的剧本由其二人提供给颜某某,因此可以认定两位证人有权代表公司接收剧本,卢某某将剧本交付该二人即完成向华影天诚公司交付剧本的义务。其次,关于剧本是否符合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华影天诚公司在答辩状中认可钱钢的职责主要是对剧本进行质量上的把关,卢某某在陆续交付剧本的同时已经按照钱钢的要求进行了修改。同时根据合同约定,甲方在分次收到乙方交付的稿件或全部初稿后,须于三天内通知乙方稿件是否通过或提出修改意见。而卢某某在交付了剧本后除钱钢曾提出修改意见外,并未收到华影天诚公司的其他修改意见,因此应当认定剧本已经通过,华影天诚公司应按照合同支付约定稿x%,即6万元,逾期支付还应按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某计算应为合同约定的完成剧本修改之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对于余下款项,即约定稿x%是否应予支付的问题,按照合同约定该笔稿酬应在《孟定之恋》一剧开机前三天支付,如因华影天诚公司原因致使合同不能继续履行,华影天诚公司应支付卢某某已完成创作部分相应的稿酬。现该剧尚未开机,合同中对开机时间也没有明确约定,原审法院庭审中华影天诚公司表示愿意继续拍摄该剧。卢某某亦未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合同不能继续履行,从目前来看合同尚可以继续履行,稿酬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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