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一审原告)林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福州市人,住(略)。
委托代理人林某乙,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系林某甲之妻。
委托代理人杨在明,北京盛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福州市房地产管理局。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X路X号杨桥大厦。
法定代表人郑某丙,局长。
委托代理人颜某某,女,福州市房地产管理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范某某,男,福州市房地产管理局工作人员。
被上诉人(一审第三人)福州市土地发展中心。住所地:福州市台江区X路X号国土大厦X层。
法定代表人郑某丁,主任。
委托代理人魏星,福建齐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林某甲因诉福州市房地产管理局拆迁行政决定一案,不服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08)鼓行初字第X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林某甲以与拆迁部门达成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为由,于2008年4月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林某甲的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林某甲撤回上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林某甲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谢红波
代理审判员曾莹
代理审判员魏博
二00九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林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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