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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xx与龚xx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新化县人民法院

原告毛x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化县X镇xx村X组。

被告龚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化县X镇xx村X组。

案由:离婚纠纷

原告毛xx与被告龚xx离婚纠纷一案,于2011年2月2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原告毛xx诉称,原告与被告于2001年10月经媒人介绍相识后同居,双方于2005年1月26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小孩。由于原、被告同居时,原告年龄较小,双方缺少感情基础,草率结婚,婚后双方因性格不合,夫妻关系一直紧张,原、被告在一起共同生活的时间很少,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现原告起诉前来,要求与被告离婚。

被告龚xx辩称,原、被告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被告同意原告的离婚请求,但要求原告给予被告一定的经济帮助。

经审查,原告毛xx与被告龚xx于2001年10月经媒人介绍相识后同居,双方于2005年1月26日在新化县X镇民政所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小孩。由于原、被告同居时,原告年龄较小,双方缺乏感情基础,婚后双方因性格不合,夫妻关系一直紧张,原、被告在一起共同生活的时间很少,现双方因感情不和已分居生活。原、被告均陈述夫妻感情已破裂。经调解,双方无和好夫妻关系的可能。原告结婚时的嫁妆有:十床棉被。原、被告均陈述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无共同财产亦无共同债务。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毛xx与被告龚xx双方自愿离婚。

二、原告毛xx自愿一次性给予被告龚xx经济帮助款人民币x元。

三、原告毛xx结婚时的嫁妆全部留归被告龚xx所有。

本案诉讼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原告毛xx自愿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当事人在本调解协议上签名后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李朝阳

二0一一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梁志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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