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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刘某甲寻衅滋事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鼎城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甲,男,住(略)。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2011年3月15日被常德市鼎城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9日被常德市鼎城区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4月11日由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湘常鼎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甲犯寻衅滋事罪,于2011年4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夏宜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代理书记员廖莉芳担任法庭记录。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检察院未派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4月8日晚8时许,鼎城区X镇枫丹丽舍的保安人员被害人邵某某与同事熊某在枫丹丽舍小区门口的新浪花理发店洗头时,与同在理发店的几个年轻男伢发生了争吵并发生了打斗,之后几个年轻男伢逃离现场,被害人邵某峻与熊峰追赶未果。被害人邵某某认为这几个年轻男伢与新浪花理发店旁边的枫丹丽人美容生活馆的老板芦某相识,遂找到芦某询问这几个年轻男伢的情况,又与芦某发生争吵,并一掌将芦某推倒在地。芦某打电话将此事告诉了自己的男朋友盛超(另案处理),盛超随后邀集了姚某、郑某(均已判刑)、“虎子”(基本情况不详,在逃)与被告人刘某甲等十余人在枫丹丽舍,准备要邵某某向芦某赔礼道歉,由于邵某某已离开,便由枫丹丽舍保安队的队长刘某乙接待了他们,刘某乙了解情况后同意与被害人邵某某联系。被告人刘某甲和盛超、姚某、郑某等人便到芦某某枫丹丽人美容生活馆等待。十多分钟后,盛超见被害人邵某某一直没来,又带被告人刘某甲和“虎子”等人前往枫丹丽舍门口,正好遇见了接到刘某乙通知后赶到枫丹丽舍门口的被害人邵某某,盛超要邵某某给芦某去赔礼道歉,邵某某误认为盛超就是先前打他的人,于是十分气愤,打了盛超两耳光。被告人刘某甲和“虎子”见被害人与盛超打了起来,就上前帮忙。被告人刘某甲打了被害人邵某某几拳,姚某、郑某等几个人见盛超他们打了起来,就从新浪花理发店前面的绿化带内将事先准备好的钢管、砍刀拿出来,围住邵某某用钢管、砍刀击打,致其受伤。被害人邵某某的伤情经法医学鉴定,构成轻伤。

案发后,被告人刘某甲与被害人就民事部分达成协议,按协议赔偿了人民币三千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甲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邵某某陈述、证人刘某乙、芦某某证言、同案人盛超、姚某、郑某的供述、法医学鉴定结论及相关书证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无视国家法律,与其同伙随意殴打他人,致人轻伤,情节恶劣,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意见正确,本院予以支持。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刘某甲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可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甲在案发后对被害人的损失进行了赔偿,取得了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某甲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夏宜

二O一一年四月十八日

代理书记员廖莉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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