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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因与再审被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陵县支行存单扣划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张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再审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陵县支行。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行长。

委托代理人:何某某,该行职员。

再审申请人张某某因与再审被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陵县支行存单扣划纠纷一案,不服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年3月14日作出(2006)商民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张某某申请再审称:原审判决审计余额错误,让张某某归转的证据是伪造的。请求撤销生效判决,对本案进行再审。

再审被申请人宁陵支行答辩称: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张某某的再审请求,维持原审判决。

经本院审查查明的事实与一、二审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张某某在申请再审中提出的扣划利息x.06元、x.73元、从x账户转入的款项应予以返还、扣划贷款4.9万元、贷款3万元等问题,在已经生效的(1999)商经二终字第X号借款合同一案中均已涉及并一处理,张某某也予以认可。关于账面存款余额700元的问题,1988年8月14日转入张某某单位,且现金支票有单位财务印签、张某某的个人印章。因此,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再审申请人张某某的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再审申请人张某某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宋旺兴

审判员刘新安

代理审判员赵忠河

二○○九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董文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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