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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某滥用职权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抗诉机关吉林省人民检察院

原审上诉人(一审被告人)程某,男,X年X月X日生于吉林省吉林市,汉族,大学文化,原系吉林市昌邑区地方税务局副局长(现任吉林市地方税务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副局长),住(略)。因涉嫌犯滥用职权罪于2007年3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3日被逮捕,同年5月9日经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经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决定,于2008年5月6日被逮捕,2008年8月15日被取保候审。2008年11月19日被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滥用职权罪,判处免于刑事处罚。

辩护人王某乙、李某丙,吉林保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人王某丁,男,X年X月X日生于吉林省桦甸市,汉族,大学文化,原系吉林市昌邑区地方税务局法规科科长(现任吉林市丰满区地税局税源管理三科科长),住(略)。因涉嫌犯滥用职权罪,于2006年3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5日经吉林省昌邑区人民检察院决定被取保候审,于2007年2月11日被逮捕,同年4月17日被取保候审,经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决定,于2008年5月6日被取保候审。现已无罪释放。

辩护人周某某、肖某戊,吉林保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人李某己,男,X年X月X日生于吉林省九台市,汉族,大学文化,原系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地方税务局检查科科员(现任吉林市昌邑区地税局税源管理三科科员),住(略)。因涉嫌犯滥用职权罪,于2006年3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1日被逮捕,同年4月30日被取保候审,2007年2月11日被逮捕,同年4月17日被取保候审。经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决定,于2008年5月6日被取保候审。现已无罪释放。

辩护人冯某某、马某某,吉林保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程某、王某丁、李某己犯滥用职权罪一案,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8月14日作出(2008)昌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程某不服,提出上诉。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1月19日作出(2008)吉中刑终字第X号刑事判决,判处原审上诉人程某犯滥用职权罪,免除刑事处罚;原审被告人王某丁、李某己无罪。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吉林省人民检察院认为该判决确有错误,于2009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抗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吉林省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全得明、张剑峰、高明楷出庭履行职务。原审上诉人程某及其辩护人王某乙、李某丙,原审被告人王某丁及其辩护人周某某、肖某戊,原审被告人李某己及其辩护人冯某某、马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在再审中,抗诉机关提供哈尔滨华严司法鉴定中心[2009]司税鉴字第X号司法鉴定,以证明原判认定事实有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2008)昌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吉中刑终字第X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常文敏

审判员:李某杰

代理审判员:张政

二00九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杜小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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