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冯某某因与被申请人迪尔公司劳动争议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冯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开封迪尔空分实业有限公司(原开封空分集团仪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迪尔公司)。住所地:开封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何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田某,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王永纪,河南顺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再审人冯某某因与被申请人迪尔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年6月19日作出的(2006)汴民再终字第X号民事调解,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人冯某某申请再审称,原审调解违反自愿的原则,证人可以证明我不同意调解。且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国务院政策规定,调解结果与省人民检察院抗诉认定的事实不一致。因此,请求立案再审。

被申请人迪尔公司答辩称,调解是双方同意的,且冯某某已收到钱。劳动争议案件未经仲裁,且属历史遗留问题,法院不应受理。请求驳回冯某某的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查明的事实相同。

本院认为,冯某某与迪尔公司劳动争议一案,经二审判决生效后,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再审审理过程中,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协议,在生效判决的基础上,再给予冯某某x元的住房补贴费,冯某某在调解协议上签字认可,并由冯某某的指定代收人周树凡签收了调解书。该调解内容并不违反法律规定,迪尔公司已经履行完毕。证人证明冯某某不同意调解的内容与事实不符。综上,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证据确实充分,应予维持。冯某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冯某某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宋旺兴

审判员王琪

代理审判员席东彦

二○○九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王思思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071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