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冯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开封迪尔空分实业有限公司(原开封空分集团仪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迪尔公司)。住所地:开封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何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田某,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王永纪,河南顺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再审人冯某某因与被申请人迪尔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年6月19日作出的(2006)汴民再终字第X号民事调解,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人冯某某申请再审称,原审调解违反自愿的原则,证人可以证明我不同意调解。且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国务院政策规定,调解结果与省人民检察院抗诉认定的事实不一致。因此,请求立案再审。
被申请人迪尔公司答辩称,调解是双方同意的,且冯某某已收到钱。劳动争议案件未经仲裁,且属历史遗留问题,法院不应受理。请求驳回冯某某的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查明的事实相同。
本院认为,冯某某与迪尔公司劳动争议一案,经二审判决生效后,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再审审理过程中,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协议,在生效判决的基础上,再给予冯某某x元的住房补贴费,冯某某在调解协议上签字认可,并由冯某某的指定代收人周树凡签收了调解书。该调解内容并不违反法律规定,迪尔公司已经履行完毕。证人证明冯某某不同意调解的内容与事实不符。综上,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证据确实充分,应予维持。冯某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冯某某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宋旺兴
审判员王琪
代理审判员席东彦
二○○九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王思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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