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西华县木竹检查站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西华县人民法院

原告西华县木竹检查站。

法定代表人金某某。

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联合财产保险公司)。

本院在受理西华县木竹检查站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一案后,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原告西华县木竹检查站与西华县城市公共交通服务有限公司所属车辆豫x是侵权损害赔偿法律关系,而西华县城市公共交通服务有限公司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是保险合同法律关系,一审法院不应合并审理。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发生纠纷,应由被告所在地或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而本案中,无论是异议人还是被保险车辆所在地都是在周口市川汇区,因此,请求本院将本案移送川汇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西华县城市公共交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所属车辆豫x号在被告处投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保险,保险车辆对原告西华县木竹检查站车辆及驾驶人造成损害,应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责任强制责任范围内予以赔偿。保险公司可以向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也可以直接向受害人赔偿保险金。受害人向保险公司提起诉讼非因合同当事人双方保险合同纠纷,而是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因公路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发生地、车辆最先到达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保险车辆系西华县城市公交车辆,标的物所在地当然在西华县,本案事故发生地在西华县境内。因此,西华县人民法院对此案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王俊成

审判员胡永飞

代理审判员王冬梅

二00九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闫美娟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241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