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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园交通局因与再审被申请人一建公司建设工程合同保证金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商丘市梁园区交通局(以下简称梁园交通局)。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局长。

委托代理人贾保德,河南君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中建七局第一建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一建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杜某某,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马书斌,河南首位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梁园交通局因与再审被申请人一建公司建设工程合同保证金纠纷一案,不服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年11月15日作出的(2007)商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梁园交通局申请再审称,我局与一建公司虽签订合同及协议,但实质上履行合同权利义务的是案外第三人,是第三人以我局的名义开发的工程,我局与一建公司不具有实质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一建公司交纳的800万元履约保证金,并没有付给我局,而是全部打入第三人设立和指定的账户,并且都是第三人与一建公司之间进行结算,我局不应作为被告;一建公司与第三人之间恶意串通,侵害我局的权益。因此,请求立案再审。

再审被申请人一建公司辩称,协议是我公司与梁园交通局签订,履行合同也是梁园交通局,而非第三人,有梁园交通局出具的保证金收据、退保证金对账单等为证,原审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请求驳回梁园交通局的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查明的事实相同。

本院认为,梁园交通局与一建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由一建公司承建梁园交通局开发的“商丘市梁园区交通园高层社区工程一区”工程。此前,一建公司向梁园交通局交付了履约保证金800万元,有一建公司支付保证金的银行承兑汇票、转帐支票存根及梁园交通局出具的保证金收据为证。双方签订的合同对履约保证金的返还进行了约定,由于梁园交通局未按约定返还保证金,双方针对保证金的返还和工程款的支付重新签订了协议书,但梁园交通局仍未按约定及时、足额返还履约保证金,有梁园交通局退还保证金对账单及一建公司收取梁园交通局退还的部分保证金收据,证明梁园交通局拖欠保证金的数额。一建公司向交通局发出的工程施工联系函、工作联系函及律师函,证明一建公司多次向梁园交通局主张返还保证金及利息。梁园交通局作为合同一方当事人,未能依照约定履行义务,依法应当履行合同义务及承担违约责任,原审判决梁园交通局偿还一建公司尚未退还的履约保证金及利息正确。梁园交通局申请再审中提交证据:商丘市中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梁园交通局签订的“协议书”、商丘市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的“证明”、梁园交通局与中建七局签订的“补充协议”、梁园交通局的“承诺书”及边玉明的“承诺书”,均不能支持梁园交通局的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推翻上述事实。再审申请人梁园交通局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商丘市梁园区交通局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宋旺兴

代理审判员席东彦

代理审判员赵忠河

二○○九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安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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