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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封市金明区卫生局与韩阳卫生行政许可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开封市金明区卫生局(简称金明区卫生局):

你局因与韩阳卫生行政许可一案,不服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年2月2日作出的(2007)汴行终字第X号判决,向本院提起申诉称,生效判决认定事实有误,被申请人的起诉已超过了起诉期限,且其不具备原告主体资格,举证超期,你局为刘建华颁证的具体行政行为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因此,请求撤销二审判决,对本案再审。

经审查,你局于1999年8月16日为刘建华颁发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有效期自1999年8月16日至2000年8月16日,韩阳因该诊所在治疗韩阳的过程中有缺陷,认为你局为刘建华颁发的许可证违法,诉至法院。

本院认为,刘建华为韩阳的手术治疗行为经鉴定有缺陷后,韩阳认为你局为刘建华颁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行为违法,以原告身份提起诉讼、一审法院依法受理并无不妥,你局主张韩阳不具备主体资格的理由不能成立。你局虽认为韩阳的起诉超过了诉讼时效,但在韩阳起诉刘建华医疗纠纷一案中,韩阳对刘建华的执业许可证提出异议后,并要求进行司法鉴定和诉讼保全,说明其一直在主张权利,你局主张韩阳起诉超过时效且举证超期的理由不能成立。你局也不能提供为刘建华颁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有效证据,生效判决依法确认你局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正确,予以维持。综上,你局的再审申请因不符合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再审条件,予以驳回;生效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予以维持,望服判息诉。

特此通知。

二○○九年六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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