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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甲因与再审被申请人中国石化集团河南石油勘探局劳动争议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吴某甲,男,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吴某乙,男,1949年4月10生。

委托代理人赵荣晖,河南大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中国石化集团河南石油勘探局(以下简称河南石油勘探局)。住所地南阳市宛城区X镇。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局长。

委托代理人赵宏图,河南玉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吴某甲因与再审被申请人中国石化集团河南石油勘探局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年9月12日作出的(2007)南民二终字第X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吴某甲申请再审称,原审程序违法,对吴某甲要求法院调查证据的申请不答复;社会保险费发生的争议属于劳动仲裁委员会的受案范围,人民法院应当作为民事案件受理,原审驳回吴某甲的起诉错误;河南石油勘探局应当按照集体职工,比照职工汪东,为吴某甲补发工资、补办养老、医疗保险等。因此,请求立案再审,撤销原裁定。

再审被申请人河南石油勘探局辩称,吴某甲没有和河南石油勘探局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建立事实劳动关系,吴某甲要求比照他人安排工作不属于劳动法调整范围;2003年河南石油勘探局多次协调,由南阳油区众业公司把吴某甲纳入用工范围,但由于吴某甲在新疆油田工作,而错过了就业机会;2008年1月,吴某甲与南阳油区众业公司劳动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吴某甲的就业问题得到解决。请求维持原裁定。

本院经审查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查明的事实相同。

本院认为,吴某甲请求确认在河南石油勘探局工作期间为集体工身份的诉讼请求,依法不属于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争议案件的受案范围,其它诉请均是基于上述身份关系而要求的补发工资、补办养老、医疗保险等,亦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因此,原审裁定驳回吴某甲的起诉正确。再审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吴某甲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宋旺兴

代理审判员席东彦

代理审判员任秀兰

二○○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翟卫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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